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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础埋置深度的选择
基础埋置深度(简称埋深)是指基础底面至天然地面的距离。影响基础埋深选择的主要因素可归纳为如下 5 个方面:
( 1 )与建筑物有关的条件。
确定基础的埋深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建筑物在使用功能和用途方面的要求,例如必须设置地下室、带有地下设施、属于半埋式结构物等。
( 2 )工程地质条件。
直接支承基础的土层称为持力层,其下的各土层称为下卧层。为了满足建筑物对地基承载力和地基变形的要求,基础应尽可能埋置在良好的持力层上。当地基受力层(或沉降计算深度)范围内存在软弱下卧层时,软弱下卧层的承载力和地基变形也应满足要求。
( 3 )水文地质条件。
有地下水存在时,基础尽量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对底面低于地下水位的基础,应考虑施工期间的基坑降水、坑壁围护、是否可能产生流砂、涌土等问题,并采取保护地基土不受扰动的措施。对于具有侵蚀性的地下水,应采用抗侵蚀的水泥品种和相应的措施(详见有关勘察规范)。此外,设计时还应该考虑由于地下水的浮托力而引起的基础底板内力的变化、地下室或地下贮罐上浮的可能性以及地下室的防渗问题。
( 4 )地基冻融条件。
《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 根据冻胀对建筑物的危害程度,把地基土的冻胀性分为不冻胀、弱冻胀、冻胀、强冻胀和特强冻胀 5 类。
不冻胀土的基础埋深可不考虑冻结深度。对于埋置于可冻胀土中的基础,其最小埋深dmin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zd(设计冻深)和 hmax(基底下允许残留冻土层的最大厚度)可按 《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 的有关规定确定。对于冻胀、强冻胀和特强冻胀地基上的建筑物,尚应采取相应的防冻害措施。
( 5 )场地的环境条件。
气候变化、树木生长及生物活动会对基础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基础应埋置于地表以下,其埋深不宜小于 0.5m (岩石地基除外);基础顶面一般应至少低于设计地面 0 . lm 。
靠近原有建筑物修建新基础时,新基础的埋深不宜超过原有基础的底面,否则新、旧基础间应保持一定的净距,其值不宜小于两基础底面高差的 1~2 倍(土质好时可取低值) , 如图 9-4 所示。如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则在基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邻近原有建筑物的安全。
如果在基侧影响范围内有管道或沟、坑等地下设施通过时,基础底面一般应低于这些设施的底面,否则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基础对地下设施的不利影响。
在河流、湖泊等水体旁建造的建筑物基础,如可能受到流水或波浪冲刷的影响,其底面应位于冲刷线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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