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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柱顶应有暗桦插人屋架下弦,并用 u 形铁件连接; 8 度和 9 度时,柱脚应采用铁件或其他措施与基础锚固。
( 7 )空旷房屋应在木柱与屋架(或梁)间设置斜撑;横隔墙较多的居住房屋应在非抗震隔墙内设斜撑,穿斗木构架房屋可不设斜撑;斜撑宜采用木夹板,并应通到屋架的上弦。
( 8 )穿斗木构架房屋的横向和纵向均应在木柱的上、下柱端和楼层下部设置穿仿,并应在每一纵向柱列间设置 1~2 道剪刀撑或斜撑。
( 9 )斜撑和屋盖支撑结构,均应采用螺栓与主体相连接;除穿斗木构件外,其他木构件宜采用螺栓连接。
( 10 )椽与擦的搭接处应满钉,以增强屋盖的整体性。木构架中,宜在柱檐口以上沿房屋纵向设置竖向剪刀撑等措施,以增强纵向稳定性。
( 11 )木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木柱的梢径不宜小于 150mm ;应避免在柱的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且在柱的同一截面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 1 / 2 。
2 )柱子不能有接头。
3 )穿杭应贯通木构架各柱。
( 12 )围护墙应与木结构可靠拉结;土坯、砖等砌筑的围护墙不应将木柱完全包裹,宜贴砌在木柱外侧。
(二)石结构房屋
( 1 )本节适用于 6 ~8 度,砂浆砌筑的料石砌体(包括有垫片或无垫片)承重的房屋。 ( 2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不宜超过表 8 ~29 的规定。
( 3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 3m 。
( 4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不应超过表 8-30 的规定。
( 5 )多层石房,宜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 6 )石墙的截面抗震验算,可参照抗震规范第 7 . 2 节;其抗剪强度应根据试验数据确定。
( 7 )多层石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1)外墙四角和楼梯间四角。
2 ) 6 度隔开间的内外墙交接处。
3 ) 7 度和 8 度每开间的内外墙交接处。
( 8 )抗震横墙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大于全截面面积的 1 / 3 。
( 9 )每层的纵横墙均应设置圈梁,其截面高度不应小于 120mm ,宽度宜与墙厚相同,纵向钢筋不应小于 4 户 10 ,箍筋间距不宜大于 200mm 。
( l0 )无构造柱的纵横墙交接处,应采用条石无垫片砌筑,且应沿墙高每隔 500 ~设置拉结钢筋网片,每边每侧伸人墙内不宜小于 l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