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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层空旷房屋
( 1 )本节适用于较空旷的单层大厅和附属房屋组成的公共建筑。
( 2 )大厅、前厅、舞台之间,不宜设防震缝分开;大厅与两侧附属房屋之间可不设防震缝。但不设防震缝时应加强连接。
( 3 )单层空旷房屋大厅,支承屋盖的承重结构,在下列情况下不应采用砖柱:
1 ) 9 度时与 8 度III、IV类场地的建筑。
2 )大厅内设有挑台。
3 ) 8 度I、II类场地和 7 度III、 IV类场地,大厅跨度大于 15m 或柱顶高度大于 6m 。
4 ) 7 度I、II类场地和 6 度III 、IV类场地,大厅跨度大于 18m 或柱顶高度大于8m 。
( 4 )单层空旷房屋大厅,支承屋盖的承重结构除上面第( 3 )条规定者外,可在大厅纵墙屋架支点下,增设钢筋混凝土一砖组合壁柱,不得采用无筋砖壁柱。
( 5 )前厅结构布置应加强横向的侧向刚度,大门处壁柱,及前厅内独立柱应设计成钢筋混凝土柱。
( 6 )前厅与大厅、大厅与舞台连接处的横墙,应加强侧向刚度,设置一定数量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六、土、木、石结构房屋
(一)木结构房屋
( 1 )本节适用于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和木柱木梁等房屋。
( 2 )木结构房屋的平面布置应避免拐角或突出;同一房屋不应采用木柱与砖柱或砖墙等混合承重。
( 3 )木柱木屋架和穿斗木构架房屋不宜超过二层,总高度不宜超过 6m 。木柱木梁房屋宜建单层,高度不宜超过 3m 。
( 4 )礼堂、剧院、粮仓等较大跨度的空旷房屋,宜采用四柱落地的三跨木排架。
( 5 )木屋架屋盖的支撑布置,应符合本节四、中有关屋盖支撑规定的要求,但房屋两端的屋架支撑,应设置在端开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