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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
(一)一般规定
( 1 )本章适用的钢结构民用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 8-24 的规定。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或建造于 W 类场地的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注: ①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
② 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 2 )本章适用的钢结构民用房屋的最大高宽比不宜超过表 8-25 的规定。
注:计算高宽比的高度从室外地面算起。
( 3 )钢结构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系数,并采取不同的抗震构造措施。
( 4 )钢结构房屋宜避免采用不规则建筑结构方案,不设防震缝;需要设置防震缝时,缝宽不应小于相应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的 1 . 5 倍。
( 5 )不超过 12 层的钢结构房屋可采用框架结构、框架一支撑结构或其他结构类型;超过 12 层的钢结构房屋, 8 、 9 度时,宜采用偏心支撑、带竖缝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板、内藏钢支撑钢筋混凝土墙板或其他消能支撑及筒体结构。
(二)钢框架结构抗震构造措施
( l )框架柱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l )不超过 12 层的钢框架柱的长细比, 6 ~8 度时不应大于 ,9度时不应大于 。
2 )超过 12 层的钢框架柱的长细比,应符合表 8-26 的规定。
( 2 )框架梁、柱板件宽厚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超过 12 层框架的梁、柱板件宽厚比应符合表 8-27 的要求
2 )超过 12 层框架梁、柱板件宽厚比应符合表 8-28 的规定:
( 3 )梁柱构件的侧向支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梁柱构件在出现塑性铰的截面处,其上下翼缘均应设置侧向支承。
2 )相邻两支承点间的构件长细比,应符合国家标准 《 钢结构设计规范 》 (GBS50017-2003)关于塑性设计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