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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抗震设计一般规定
( 1 )现行抗震规范所适用的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内框架房屋为:烧结普通豁土砖、烧结多孔勃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底层或底部两层框架一抗震墙和多层的多排内框架砌体房屋。
( 2 )房屋层数和高度限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 8-20 的规定。
2 )对医院、教学楼等及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 8-20 的规定降低 3m ,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降低总高度和减少层数。
注:横墙较少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 4 . 20m 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 40 %以上。
3 )横墙较少的多层砖砌体住宅楼,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 8-20 的规定采用。
注: ①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循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 l / 2 高度处;
②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 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数据适当增加,但不应多于 lm ;
③ 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砌块砌体房屋。
( 3 )普通砖、多孔砖和小砌块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 3 . 6m ;底部框架一抗震墙房屋的底部和内框架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 4 . 5sm 。
( 4 )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最大比值,宜符合表 8-21 的要求
注: ① 单面走廊房屋的总宽度不包括走廊宽度;
② 建筑平面接近正加衫时,其高宽比宜适当减小
( 5 )房屋抗震墙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 8-22 的要求:
注: ① 多层砌体房屋的顶层,最大横墙间距应允许适当放宽;
② 表中木楼、屋盖的规定,不适用于小砌块砌体房屋.
( 6 )房屋中砌体墙段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表 8 一 23 的要求
注: ① 局部尺寸不足时应采取局部加强措施弥补;
② 出入口处的女儿墙应有锚固;
③ 多层多排柱内框架房屋的纵向窗间墙宽度,不应小于 1 . 5 ( 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