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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抗震设计一般规定
( 1 )多层和高层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结构类型和适用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 8-9 的要求。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或建造于 W 类场地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注: ①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节
② 框架核心筒结构指周边稀柱框架与核心筒组成的结构;
③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指首层或底部两层框支抗震墙结构;
④ 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适用的最大高度;
⑤ 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 2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 8-10 确定。
注 ① 建筑场地为工类时,除 6 度外可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②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③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中,抗震墙加强部位以上的一般部位,应允许按抗震墙结构确定其抗震等级.
( 3 )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级的确定,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l )框架一抗震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若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50 % ,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最大适用高度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
2 )裙房与主楼相连,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外,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层及相邻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裙房与主楼分离时,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
3 )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更低等级。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更低等级。
4 )抗震设防类别为甲、乙、丁类的建筑应结合本章第一节有关抗震设防标准的规定和表 8-10 确定抗震等级;其中, 8 度乙类建筑高度超过表 8-10 规定的范围时应经专门研究采取比一级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 4 )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宜避免采用不规则建筑结构方案,不设防震缝;当需要设置防震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震缝最小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框架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当高度不超过 15m 时可采用 70mm ;超过 15m 时, 6 度、 7 度、 8 度和 9 度相应每增加高度5m 、 4m 、 3m 和 2m ,宜加宽 20mm 。
② 框架一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可采用 ① 项规定数值的 70 % ,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可采用 ① 项规定数值的 50 % ;且均不宜小于 70mm 。
③ 防震缝两侧结构类型不同时,宜按需要较宽防震缝的结构类型和较低房屋高度确定缝宽。地下部分可不设防震缝;有设防要求时,伸缩缝及沉降缝应满足防震缝的要求。
2 ) 8 、 9 度框架结构房屋防震缝两侧结构高度、刚度或层高相差较大时,可在缝两侧房屋的尽端沿全高设置垂直于防震缝的抗撞墙,每一侧抗撞墙的数量不应少于两道,宜分别对称布置,墙肢长度可不大于一个柱距,框架和抗撞墙的内力应按设置和不设置抗撞墙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分析,并按不利情况取值。防震缝两侧抗撞墙的端柱和框架的边柱,箍筋应沿房屋全高加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