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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筑师建筑结构抗震辅导精选(5)

|0·2010-03-17 15:45:52浏览0 收藏0

  三、抗震设计标准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抗震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6 、 7 、 8 和 9 度地区建筑的抗震设计和隔震、消能减震设计。设防烈度高于 9 度地区的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专门规定进行抗震设计。

  建筑抗震设计包括:满足抗震概念设计的结构布置、地震作用计算、构件截面计算和采取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

  各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特殊设防类建筑i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2)重点设防类建筑: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建筑设防。

  (3)标准设防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机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4)适度设防类建筑: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

  作用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时,除抗震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丙、丁类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训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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