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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木结构的防火和防护
( 1 ) 木结构防火的一般规定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7-4 的规定。
( 2 )木结构建筑不应超过三层。不同层数建筑最大允许长度和防火分区面积不应超过表 7-5 的规定。
( 3 )木结构建筑之间、木结构建筑与其他耐火等级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7-6 的规定。
( 4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木结构建筑与其他结构建筑之间的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 . 00m 。
( 5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木结构建筑与其他耐火等级的建筑之间,外墙的门窗洞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 10 写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7 -7 的规定。
二、木结构防护的一般规定
( 1 )木结构中的下列部位应采取防潮和通风措施:
1 )在桁架和大梁的支座下应设置防潮层;
2 )在木柱下应设置柱墩,严禁将木柱直接埋人土中;
3 )桁架、大梁的支座节点或其他承重木构件不得封闭在墙、保温层或通风不良的环境中;
4 )处于房屋隐蔽部分的木结构,应设通风洞;
5 )露天结构在构造上应避免任何部分有积水的可能,并应在构件之间留有空隙(连接部位除外) ;
6 )当室内外温差很大时,房屋的围护结构(包括保温吊顶),应采取有效的保温和隔汽措施。
( 2 )木结构构造上的防腐、防虫措施,除应在设计图纸中加以说明以外,尚应要求在施工的有关工序交接时,检查其施工质量,如发现问题应立即纠正。
( 3 )下列情况,除从结构上采取通风防潮措施外,尚应进行药剂处理:
1 )露天结构;
2 )内排水桁架的支座节点处;
3 )擦条、搁栅、柱等木构件直接与砌体、混凝土接触部位;
4 )白蚁容易繁殖的潮湿环境中使用的木结构。
5 )承重结构中使用马尾松、云南松、湿地松、桦木以及新利用树种中易腐朽或易遭虫害的木材。
(4)木结构的机械加工应在药剂处理前进行。木结构经防腐虫处理后,应避免重新切割或钻孔。由于技术上的原因,确有必要做局部处理时,必须对木材暴露的表面,涂刷足够的同品牌药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