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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砌体房屋的构造要求
1.要满足墙体的高厚比
(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规定砖墙(或砖柱)的允许高厚比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6.1.1式验算。
(2)当高厚比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增加墙体厚度;
2)加设壁柱(即墙垛);
3)加设构造柱;
4)减小横墙间距。
2.横墙间距s
根据横墙间距s的不同,砖砌体房屋的静力计算有三种计算方案见表2-1,如图2-9:
图2-9 砌体房屋的计算方案
(1)刚性方案。在荷载作用下,楼层视为墙、柱的不动铰支座。即认为房屋不产生水平位移。
(2)刚弹性方案。在荷载作用下,楼层视为墙柱可动铰支座,楼盖平面较大,可考虑 空间工作的平面排架或框架计算。其空间影响系数可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表4.2.4采用。
(3)弹性方案。房屋在水平力作用下将产生水平位移,房屋的静力计算可按屋架、大 梁与墙(柱)为铰接的不考虑空间工作的平面排架或框架计算。
3.纵墙尽可能贯通。
4.5层及5层以上房屋的墙,以及受振动或层高大于6m的墙、柱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砖采用MUl0;
(2)砌块采用MU7.5;
(3)石材采用MU30;
(4)砂浆采用M5。
注: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大于50年的房屋,墙、柱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至少提高一级。
5.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潮湿房间的墙,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表2—2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