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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与结构选型辅导精选(7)

|0·2010-03-08 16:44:37浏览0 收藏0

  (四)砌体房屋的构造要求

  1.要满足墙体的高厚比

  (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规定砖墙(或砖柱)的允许高厚比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6.1.1式验算。

  (2)当高厚比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增加墙体厚度;

  2)加设壁柱(即墙垛);

  3)加设构造柱;

  4)减小横墙间距。

  2.横墙间距s

  根据横墙间距s的不同,砖砌体房屋的静力计算有三种计算方案见表2-1,如图2-9:

  图2-9 砌体房屋的计算方案

  (1)刚性方案。在荷载作用下,楼层视为墙、柱的不动铰支座。即认为房屋不产生水平位移。

  (2)刚弹性方案。在荷载作用下,楼层视为墙柱可动铰支座,楼盖平面较大,可考虑 空间工作的平面排架或框架计算。其空间影响系数可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表4.2.4采用。

  (3)弹性方案。房屋在水平力作用下将产生水平位移,房屋的静力计算可按屋架、大 梁与墙(柱)为铰接的不考虑空间工作的平面排架或框架计算。

  3.纵墙尽可能贯通。

  4.5层及5层以上房屋的墙,以及受振动或层高大于6m的墙、柱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砖采用MUl0;

  (2)砌块采用MU7.5;

  (3)石材采用MU30;

  (4)砂浆采用M5。

  注: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大于50年的房屋,墙、柱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至少提高一级。

  5.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潮湿房间的墙,所用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表2—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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