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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构极限状态的设计表达式
建筑结构设计应根据使用过程中在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应取各自的最不利的效应组合进行设计。
1.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根据《荷载规范》的要求,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应根据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或偶然组合进行,其一般表达式为
式中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S——结构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应按各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1)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γ0
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在建筑结构设计时,根据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安全、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建筑的安全等级见表1-2
在抗震设计中不考虑结构构件的重要性系数。
建筑物中各类结构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于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进行调整,根据需要对某些构件的安全等级采取提高一级或降低一级。
(2)荷载效应组合设计值S
1)荷载效应基本组合
(a)对于基本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应从下列组合值中取最不利值确定:
a)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式中 γG—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荷载规范》第3.2.5条采用;
γQi——第i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其中γQ1为可变荷载Q1的分项系数,应按《荷载规范》第3.2.5条采用;
SGk——按永久荷载标准值Gk计算的荷载效应值;
SQik——按可变荷载标准值Qik计算的荷载效应值,其中SQ1k为诸可变荷载效应中起控制作用者;
ψci——可变荷载a的组合值系数,应分别按《荷载规范》各章的规定采用;
n——参与组合的可变荷载数。
b)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