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三)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1.防火门、防火窗按其耐火极限可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分别 不应低于1. 20h、0. 90h和0.60h。
2.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2)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3)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在人员密集场所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 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外门,可只从内部打开;
(4)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 较多的一侧。
3.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 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 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 小于3.00h。
(2)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四)屋顶、闷顶和变形缝
1.在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闷顶内采用锯末等可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屋顶不应 采用冷摊瓦。闷顶内的非金属烟囱周围0.5m、金属烟囱0.7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 作绝热层。
2.建筑层数超2层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设置有闷顶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 内设置老虎窗,且老虎窗的间距不宜大于50. 0m。
3.闷顶内有可燃物的建筑,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不小于0. 7mX0. 7m的闷 顶入口,且公共建筑的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的闷顶人口不宜少于2个。闷顶入口宜布置在 走廊中靠近楼梯间的部位(注:闷顶为吊顶与屋面板或上部楼板之间的空间)。
4.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当必 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 堵材料封堵。
5.高层建筑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 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相应 规范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结构时,应采取外包敷不燃烧材料、喷涂 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 00h,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 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 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