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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用建筑防火构造措施
(一)防火墙
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轻质防 火墙体可不受此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 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高层厂房(仓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 00h时,防火墙应高 出不燃烧体屋面0.4m以上,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0.5m以上。其他情况时,防火 墙可不高出屋面,但应砌至屋面结构层的底面。
2.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 0m,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 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3.当建筑物的外墙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在防火 墙两侧的外墙应为宽度不小于2. 0m的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外墙的耐火极 限。当建筑物的外墙为不燃烧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 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 0m;但装有固定窗扇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 乙级防火窗时,该距离可不限。
4.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如设置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 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 0m。
5.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 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 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 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 气道。
6.防火墙的构造应使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 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7.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 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 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 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