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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厨房
(1)老年人使用的厨房面积不应小于4. 5m2。供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厨房,面积不应小 于6m2,轮椅回转面积宜不小于1. 50m X 1. 50m。
(2)厨房操作台面高不宜小于0. 75-----0. 80m,台面宽度不应小于0.50m,台下净空高 度不应小于0.60m,台下净空前后进深不应小于0.25m。供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台面高度不 宜高于0.75m,台下净高不宜小于0.70m、深度不宜小于0.25m。
(3)厨房宜设吊柜,柜底离地高度宜为1. 40-----1. 50m;轮椅操作厨房,柜底离地高度 宜为1. 20m。吊柜深度比案台应退进0.25m。
(五)卫生间
(1)老年人公共建筑的卫生间,宜临近休息厅,并应设便于轮椅回旋的前室,男女各 设一具轮椅进出的厕位小间,男卫生间应设一具立式小便器。
(2)独用卫生间应设坐便器、洗面盆和浴盆淋浴器。坐便器高度不应低于0.40m,浴 盆外缘距地高度宜小于0.45m。浴盆一端应设不小于0.30m宽度坐台。
(3)公用卫生间厕位间平面尺寸不宜小于1. 20mX 2. 00m,内设0.40m高的坐便器。
(4)卫生间内与坐便器相邻墙面应设水平高0.70m的" L"形安全扶手或"II"形落 地式安全扶手。贴墙浴盆的墙面应设水平高度0.60m的" L"形安全扶手,水盆一侧贴墙 设安全扶手。
(5)卫生间宜选用白色卫生洁具,平底防滑式洗浴盆。冷、热水混合式龙头宜选用杠杆式或掀压式开关。
(6)卫生间、厕位间宜设平开门,门扇向外开启,留有观察窗口,安装双向开启的 插销。
(六)阳台
(1)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或卧室应设阳台,阳台净深度不宜小于1. 50m。
(2)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宜设净深度不小于1. 50m的阳台。
(3)阳台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 10m,寒冷和严寒地区宜设封闭式阳台。顶层阳台 应设雨篷。阳台板底或侧壁,应设可升降的晾晒衣物设施。
(4)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 10m;出 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
(七)门窗
(1)老年人建筑公用外门净宽不得小于1. 10m。
(2)老年人居住建筑户门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m,内门(含厨房门、卫生间门、阳 台门)通行净宽不得小于0.80m。
(3)起居室、卧室、疗养室、病房等门扇应采用可观察的门。
(4)窗扇宜镶用无色透明玻璃。开启窗口应设防蚊蝇纱窗。
(八)室内装修
(1)老年人建筑内部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因角或切角,且在1. 80m高度以下做与 墙体粉刷齐平的护角。
(2)老年人居室不应采用易燃、易碎、化纤及散发有害有毒气味的装修材料。
(3)老年人出人和通行的厅室、走道地面,应选用平整、防滑材料,并应符合下列 要求:
1)老年人通行的楼梯踏步面应平整防滑元障碍,界限鲜明,不宜采用黑色、显深色 面料。
2)老年人居室地面宜用硬质木料或富弹性的塑胶材料,寒冷地区不宜采用陶瓷材料。
(4)老年人居室不宜设吊柜,应设贴壁式贮藏壁橱。每人应有1.00m3以上的贮藏 空间。
(九)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
(1)严寒和寒冷地区老年人居住建筑应供应热水和采暖。
(2)炎热地区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设空调降温设备。
(3)老年人居住建筑居室之间应有良好隔声处理和噪声控制。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 45dB,空气隔声不应小于50dB,撞击声不应大于75dB。
(4)建筑物出入口雨篷板底或门口侧墙应设灯光照明,阳台应设灯光照明。
(5)老年人居室夜间通向卫生间的走道、上下楼梯平台与踏步连接部位,在其临墙离 地高0.40m处宜设灯光照明。
(6)起居室、卧室应设多用安全电源插座,每室宜设两组,插孔离地高度宜为0. 60~0.80m;厨房、卫生间宜各设三组,插孔离地高度宜为0. 80~1. 00m。
(7)起居室、卧室应设闭路电视插孔。
(8)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老年公寓、老人院等老年人专用厨房的 燃气设备宜设总调控阀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