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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建筑层数和总高度分类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 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 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4)建筑高度: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 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 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 顶的辽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 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5)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 或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两 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四)按建筑的耐火等级分类
(1)耐火等级取决于建筑物主要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它的单位为小时。
1)构件的耐火极限。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是指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 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 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具体判定条件如下: 失去支持能力一一非承重构件失去支持能力的表现为自身解体或垮塌;梁、板等受弯 承重构件,挠曲率发生突变,为失去支持能力的情况,当简支钢筋混凝土梁、楼板和预应 力钢筋混凝土楼板跨度总挠度值分别达到试件计算长度的2%、3.5%和5%时,则表明试 件失去支持能力。
完整性一一楼板、隔墙等具有分隔作用的构件,在试验中,当出现穿透裂缝或穿火的 孔隙时,表示试件的完整性被破坏。
隔火作用——具有防火分隔作用的构件,试验中背火面测点测得的平均温度升高到1400C,(不包括背火面的起始温度):或背火面测温点任一测点的温度到达2200C时,则表明试件失去隔火作用。
2)构件的燃烧性能。构件的燃烧性能分为三类:
不燃烧体:即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如天然石材、人工石材、金属材料构件等。
燃烧体:即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如木材构件等。
难燃烧体:即用难燃烧体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例如沥青混凝土构件、木板条抹灰的构件均属难燃烧体。
(2)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