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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制定。该条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都必须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其中与建筑师相关的内容如下: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在设计发包阶段,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第十八条要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环球网 校edu24ol.com
关于设计单位和个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第十九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第二十一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二十二条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三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