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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前期场地与建筑设计之城市规划管理程序(7)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六、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与竣工验收   建筑师讲义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自选址定点开始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在审批过程中,虽然经过协调和遵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 求,在互谅互让中求得了意见的统一,但在具体实施中仍有相当一部分建设单位不能完全 遵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要求。这就需要审批以后的规划监督和竣工验收,以保 证建设工程建成以后能完全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要求。

  对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检查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有的自放线 验线开始,有的自挖槽开工开始,一直到工程竣工为止,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把施工中 出现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问题解决在施工过程中。但是规划监督检查不能完全代替建设工 程的竣工验收,因为监督检查主要是单栋建筑或者单项建设工程是不是符合舰炮设计方案 和规划要求,监督检查其建设工程的平面布置、层高、整个建筑高度、建筑性质等是否改 变,而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则侧重于建设工程的外部规划要求、配套建设是否按规划要求进行了该建的建,该完善的完善,规划范围内的一些该拆的设施是否拆除等。总 之,对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督检查也好,竣工规划验收也好,其目的是为了建设工程最能够完 全符合规划的要求。

  (一)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

  对每项建设工程自开工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批准的施工图对其实施 全过程监督。其监督内容(这里主要是指建筑工程,其他建设工程可作参考〉大致为:

  (1)验线、验槽.

  (2)核验+0.00标高

  (3)监督检查首层平面布置及层高;

  (4)监督检查设备层的层高

  (5)监督检查地下室的层高及平面布置

  (6)监督检查楼高及层数

  (7)监督检查阳台的设置及面积

  (8)立面的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现场指出,能及时纠正的应责令其改正;对于已经难以改正或者不可能改正的,而又不影响或不严重影响城 如规划的,依据违法事实和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内容

  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是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进行的,并在单 建设工程竣工之后或者一个居住区开发建设基本建成之后进行,而且主要是验收建设工程外部条件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因为建设工程的内部情况在监督检查中已基本解决了。

  竣工规划验收主要从城市规划要求出发,注重在外部条件、周围环境和配套设施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该建的建,该拆的拆,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验收注重在施工质量,是否符合优质工程,检查该通的不通,不该漏的漏,墙面裂缝,门窗不严等。即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了这种验收,也不能代替竣工规划验收,这种关系必须搞清楚。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根据具体情况和情节,或者责令改正,改正以后补发合格证。责令改正后建设单位虽然采取了措施但经验收仍然不合格的,应视具体情节,依据有关规定应以违法建设给予行政处罚。

  七、违法建设的检查与处罚

  违法建设的检查与处罚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 工程审批后进行继续管理和检查未经审批进行建设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

  自《城市规划法》实施以来,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违法建设工程统称为违法建设。

  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违法建设:

  (1)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上进行永久性建设;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3)未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

  (4)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擅自变更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的建设工程;

  (5)违反批准文件规定的临时建设工程;

  (6)超过规定期限拒不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

  (7)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职责和权限,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批准的建设项目。

  以上七种情况,归纳起来就是八个字无证(用地、建设、临时)、违证(用地、建设、临建 )、逾期(临建一工棚、暂设等)、越权(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情况下,非法占用土地只有在开始进行建设活动时才能确定。因此,城市规划行 管部门一经发现,首先应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活动,并按规划法的规定处理。但是, 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有的城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违法建设工程,其违 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处理。有的城市依据《城市规划法》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 违法建设工程和违法用地统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两种做法虽然有所不同, 必须依法进行。

  〈一〉检查和处罚违法建设应掌握的准则

  (1)依法查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2)及时处理。一经发现违法建设,就应当从速查处,及时到现场制止,责令违法建设立即停工,听候处理,以避免更大的损失;

  (3)准确判断。不仅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且对违法情节和性质判断得当,处罚公正;

  (4)公开处罚。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全过程一定要公开,以接受社会监督;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违法建设的处罚是一种教育手段,不仅要教育违法的当事人,也要对其他人起到教育作用,使当事人和其他人受到一次生动的法制教育。

  (二)处罚违法建设的程序

  对违法建设的处罚,根据《城市规划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必须依照法定程 序进行,不能只重违法事实,不注意处罚程序。对于处罚违法建设来说,〈行政处罚法》 的简易程序不适用,而听证程序在处理过程中根据要求和需要采用,经常运用的是一般程 序。一般程序分为五个步骤:

  (1)立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经发现违法建设,就应及时向违法建设单位下达停工通知 书,责令违法建设停止施工,听候处理。同时,将违法建设活动的项目名称、具体位置、 建设规模、发现时间、停工通知书送达时间等一一记录在案。并据违法事实报请有关领导 批准立案。如建设单位尚未停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有的城市规定,对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继续施工的建设工程及工程 设备和建筑材料予以查封。

  (2)进行调查取证

  由两位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应到违法建设现场踏勘,找当事人谈话,了解违法行为的 产生及经过。并制作笔录。对违法建设进行实地丈量,绘制违法建设平面示意图,查看施 工进度记录,取得施工图纸、协议、合同、会议纪要、有关证书、物证,了解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其建设工程的具体负责人并通知他们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谈话等。同时告知违法者的有关人员他们应有的权利,如陈述权、申辩权等。

  (3)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影响城市规划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违法建设事实、情 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经过分析和判断,提出对违法建设处理的初步意 见,写成报告报上级审批。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将处罚理由、依据、违法事实、拟作何种附带情况费知违 法者,并告知其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还应告知其在接到处罚决定之后,对处 罚决定不服的,有申请行政复议权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4)送达。处罚决定书按有关规定送达到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并经签字。注明送达日期,送达方式按一般要求办理。

  (5)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受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后,应当主动执行,如不 主动执行,执法人员应督促其执行;如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既不申 请复议,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说明违法者已经放弃了应有的权利,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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