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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1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扩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建筑师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3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制定。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1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需得到(A)
A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B规划选址意见书的批复
C 建设规划许可证 D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批复
上述三项规定,实际上已涵盖了城市规划管理的主要程序。具体来说,城市规划管理 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为保障建设项目的建设地址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布局,满足建设项目的合理要求,使 建设用地规模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合理地选择、确定建设地址是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
(一)选址定点是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首要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0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 见书。" 1991年8月23日建设部、原国家计委以建规字583号文发布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 作。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 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5条规定"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 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 教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对于拟在城市规划区内安排的建设项目,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研究:
(1)从符合城市性质,对城市功能的发挥将起什么作用,对城市空间资源配备会产生什么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证;
(2)当建设项目确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安排时,应从详细规划的要求出发,分析建设项目的具体地点和范围对周围环境的要求能否满足;
(3)周围环境和条件对建设项目有什么要求,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周围群众利益将发生什么影响;
(4)从城市土地利用和城市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进行认真考虑,建设项目的定点对城市发展、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城市功能调整是有利还是不利;
(5)有的城市还须研究对保护城市原有风貌特征和传统文化是有利还是不利;
(6)根据城市特点需要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一个个具体建设项目的安排,将这些综合性问题具体地体 在规划选址意见书里,并且通过选址书将建设项目定点,并纳入自己管理范围。按照一定的程序继续管理和服务,直至建设项目建成为止。如果拟建的建设项目有悖于城市性质、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有悖于城市环境改善,有悖于城市功能的调整和发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将通过选址意见书提出否定性意见,请其另择适合该项目的其他 市。
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的首要环节,也是建设. 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前期工作。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过程也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地方政府 (基层政权)相联系、相衔接、相协调的过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定点中,只有使建设项目既符合规划、遵守法规和满足经济技术要求,又解决了许多重大矛盾、协调了各方面复杂关系的情况下,才能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否则,将会给下一阶段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留下许多困难。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由建设部制定的全国统一格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