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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及场地设计的指标控制
一,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建设用地含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共9类。
(一)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如下表
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1-25
指标级别用地指标(m2/人)指标级别用地指标(m2/人)
I60.1~75.0Ⅲ90.1~105.0
I I75.1~90Ⅳ≥106.1~120.0
(二)城市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城市四大类主要用地为:居住用地、工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和绿地,各类用地指标见表1-26。
城市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 表1.26
类 别 名 称用地指标(m2/人)类 别 名 称用地指标(m2/人)
居住用地18.0―28.0道路广场用地7.0―15.0
工业用地10.0-25.0绿 地≥9.0
(三)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的总和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为60%-75%。各类用地占建设用地比例见表1-27。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表1.27
类 别 名 称占建设用地比例(%)类 别 名 称占建设用地比例(%)
居住用地20~32道路广场用地8~15.0
工业用地15-25绿 地8~15.0
二、用地控制
(一)用地面积
规划划拨用地红线范围内用地。常以公顷(hm2)表示,有时用亩,1亩=666.6m2,1hm2=15亩=10000 m2=1 hm2。
(二)用地性质
用地性质一般由城市规划确定的,它标定了基地利用方式,限定了基地上的建筑物性质与功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明确规定了城市用地10大类,46中类,73小类的要求。
城市建筑用地包括:居住、公共设施、工业、仓储、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市政公用设施、绿地及特殊用地9类(不包括水域)。
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详查表1-25
(三)红线
有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之分。道路红线是指城市道路(公用设施)用地与建筑用地之间的分界线。建筑红线是指建筑用地相互间的用地分界线,或与道路红线共同的分界线。河流水体用地称蓝线,城市绿地称绿线。
不允许超越道路红线规定的建筑突出物有: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基础、基地内地下管网。
允许超越道路红线规定的建筑突出物有:2m以上窗扇、雨罩,并小于0.4m宽2.5m以上的遮阳,并小于3m宽;3.5m以上阳台、雨罩,并小于1m宽;5m以上阳台、雨罩,并小于3m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明文规定:突出物要牢固,不得向道路泄雨水。
(四)建筑范围控制线
建筑范围控制线应比红线范围略小。基地上可建建筑的范围称建筑范围控制线,红线以内、建筑范围控制线地界以外的用地属土地所有者,只能作道路、绿化、停车场用。
(五)停泊自车位数
机动车、自行车停车指标请详查本章第七节列表1-10及表1-19的规定。
三、容量控制
为保证适度的土地利用强度及城市共用设施的正常运转,场地设计必须进行容量的相应控制。
(一)容积率
容积率系指建筑基地(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和与基地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 (1―2)
容积率为一无量纲常数,没有单位。
容积率与其他指标相配合,往往控制了基地的建筑形态;
平均层数= (层) (1-3)
一般容积率为1-2时为多层,4―10时为高层。
(二)建筑面积密度
建筑面积密度系指单位面积的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建筑面积数量。单位:m2/hm2。
建筑面积密度= (1-4)
建筑面积密度在数值上与容积率相关,但二者却有不同的含义。后者更侧重于对建筑面积总量的宏观控制,前者则主要是对单位面积的建设用地上形成建筑面积数量的微观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