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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多层砌体结构抗震设计的主要内容:
1.多层砌体房屋的高度和层数应按表10-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一2001), (以下简称《抗规》)表7.1.2的规定采用。
注:①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②室内外高差大于0.
③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
2.普通砖、多孔砖和小砌块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
3.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最大比值,宜符合表10-7(《抗规》表7.1.4)的要求。
注:①单面走廊房屋的总宽度不包括走廊宽度;
②建筑平面接近正方形时,其高宽比宜适当减小。
4.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10-8(《抗规》表7.1.5)的要求。
注:①多层砌体房屋的顶层,最大横墙间距应允许适当放宽;
②表中木楼、屋盖的规定,不适用于小砌块砌体房屋。
5.房屋中砌体墙段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表10-9(《抗规》表7.1.6)的要求。
注:①局部尺寸不足时应采取局部加强措施弥补;
②出人口处的女儿墙应有锚固;
③多层多排柱内框架房屋的纵向窗间墙宽度,不应小于1.
6.多层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2)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
(3)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防震缝,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缝宽应根据烈度和房屋高度确定,可采用50―
1)房屋立面高差在
2)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较大;
3)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
(4)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
(5)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应削弱墙体;当墙体被削弱时,应对墙体采取加强措 施;不宜采用无竖向配筋的附墙烟囱及出屋面的烟囱。
(6)不应采用无锚固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
7.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上部的砌体抗震墙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应对齐或基本对齐。
(2)房屋的底部,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并应均匀对称布置或基本均匀对称布置。6、7度且总层数不超过五层的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应允许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砌体抗震墙,但应计人砌体墙对框架的附加轴力和附加剪力;其余情况应采用 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3)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度时不应大于2.5,8度时不应大于2.0,且均不应小于1.0。
(4)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底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应接近,第三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度时不应大于2.0,8度时不应大于1.5,且均不应小于1.0。
(5)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抗震墙应设置条形基础、筏式基础或桩基。
8.多层多排柱内框架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屋宜采用矩形平面,且立面宜规则;楼梯间横墙宜贯通房屋全宽。
(2)7度时横墙间距大于
(3)多排柱内框架房屋的抗震墙应设置条形基础、筏式基础或桩基。
9.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
(1)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10-10(《抗规》表7.3.1)的要求。
(2)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10-10的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3)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10-10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当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时,应按上面(2)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后的层数对待。
(4)构造柱应伸人室外地面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