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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为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不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
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税率为0%、5%、10%、15%、30%五个档次,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其单位工程分别确定适用的税率。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其中更新改造项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年度终了后,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结算,多退少补。项目竣工后按全部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根据工程投资分年用款计划,分年计算投资方向调节税,列入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建设项目竣工后,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但不作为设计、施工和其他取费的基数。
目前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
六、建设期利息
建设期利息,是指建设项目建设投资中有偿使用部分(即借贷资金)在建设期内应偿还的借款利息及承诺费。除自由资金、国家财政拨款和发行股票外,凡属有偿使用性质的资金,包括国内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出口信贷、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在境内外发行的债券等,均应计算建设期利息。
七、经营性项目铺底流动资金
经营性项目铺底流动资金,是指经营性项目为保证生产和经营正常运行,按规定应列入建设项目总资金的铺底流动资金。它是在项目建成投产初期,为保证正常生产所必须的周转资金。
八、工程造价构成综合系统及计算程序
我国现行建设工程造价的构成及计算程序见表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