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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07一、二级建筑师2.27-3.16网报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京执建字[2007]1号
关于2007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07〕1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7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及军队中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1、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①本文附件1所列学位或学历毕业人员按该表要求执行;
  ②不具备本文附件1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b、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部分。
  (2)职业实践要求:
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考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在领取资格证书时需提供本人首次报名当年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以供审查。
  2、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按本文附件2要求执行;
  (2)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含3年)以上人员,可以申报考试;
  (3)不具备本文附件2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3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四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小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中型项目不少于一项。
  (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考试规定要求的,也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报名参加相应级别考试。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领取资格证书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报考一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人员还需提供《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
  (三)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07〕2号)文件精神,自2007年度起,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中国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1、报考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需符合下列条件:
  (1)获得教育部承认的高等学校五年制建筑学学士学位或五年制建筑学学历及以上学历、学位。
  (2)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最少时间为:五年制建筑学本科毕业需5年;五年制建筑学学士需3年;建筑学硕士及以上需2年。
  (3)职业实践要求:满足《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有关要求,《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使用说明见附件3。
  2、报考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需符合下列条件:
  (1)获得教育部承认的高等学校建筑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最少时间为:建筑学专科毕业需3年;建筑学本科及以上学位或学历需2年。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级别

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5月12日

8:00-11:30

建筑设计

13:30-15:30

建筑经济、施工与
设计业务管理

16:00-18:00

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

5月13日

8:00-11:30

场地设计(作图题)

13:30-17:30

建筑结构

5月14日

8:00-10:30

建筑材料与构造

12:30-18:30

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5月15日

8:00-10:30

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12:30-17:30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5月12日

8:00-11:30

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

13:30-16:30

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5月13日

8:00-11:30

建筑结构与设备

12:30-18:30

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

  三、考试成绩管理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考试成绩实行五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五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全部采用网上报名、网上上传照片、网上缴费的方式,报考人员需持有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的网上支付卡。
  (一)请报考人员(除中国台湾居民)参照规定的报考条件,确定是否符合报考要求。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按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1、报考人员须于2007年2月27日至3月16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网址:www.bjpta.gov.cn,下同),按照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提交《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2、按照规定上传本人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照片一张;
  3、通过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的网上支付卡直接缴纳报考费用,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4、全部考试成绩合格人员需持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证件(原件)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无效。
  (二)中国台湾居民报考需按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1、报考人员须于2007年2月27日至3月9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填写提交《申报表》;
  2、按照规定上传本人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照片一张;
  3、报考人员使用A4纸打印《申报表》,在规定位置粘贴本人同一底版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照片一张。《申报表》需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并盖章;
  4、报考人员持《申报表》、《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教育部承认的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上述证件均为原件),于2007年3月5日至3月9日到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海淀区莲花苑3号楼)进行资格审核。报考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人员还须提交《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
  5、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务必于2007年3月16日之前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网上缴纳报考费用,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三)凡已在网上报名并成功缴费的报考人员须于2007年5月8日至5月10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机动车驾驶执照、军官证、护照)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其他
  考试咨询电话:1605700、63959161、63959162。
  附件1:2007年度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2:2007年度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3:关于中国台湾居民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说明

2007年度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专业

学位或学历

从事建筑设计的最少时间

对应的最迟毕业年限

建筑学
建筑设计

本科

以上

建筑学硕士或以上毕业

2年

2005年

建筑学学士

3年

2004年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5年

2002年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7年

2000年

专科

三年制毕业

9年

1998年

二年制毕业

10年

1997年

城市规划
城乡规划
建筑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
风景园林
建筑装饰技术

本科

以上

工学博士毕业

2年

2005年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

6年

2001年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7年

2000年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8年

1999年

专科

三年制毕业

10年

1997年

二年制毕业

11年

1996年

其它工科

本科

以上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

7年

2000年

五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8年

1999年

四年制工学士或毕业

9年

1998年

2007年度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专业

学历

从事建筑设计的最少时间

对应的最迟毕业年限

中专
(不含
职业
中专)

建筑学(建筑设计技术)

四年制(含高中起点三年制)毕业

5年

2002年

建筑学(建筑设计技术)

三年制(含高中起点二年制)毕业

7年

2000年

相近专业

四年制(含高中起点三年制)毕业

8年

1999年

相近专业

三年制(含高中起点二年制)毕业

10年

1997年

建筑学(建筑设计技术)

三年制成人
中专毕业

8年

1999年

相近专业

三年制成人
中专毕业

10年

1997年

大专

建筑学(建筑设计)

毕业

3年

2004年

相近专业

毕业

4年

2003年

本科
及以上

建筑学

大学本科
(含以上)毕业

2年

2005年

相近专业

大学本科
(含以上)毕业

3年

2004年

注:“相近专业”:中专为建筑装饰、城镇规划、工业与民用建筑、村镇建设;大专为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建筑装饰技术、房屋建筑工程;本科及以上为城市规划、建筑工程。

关于中国台湾居民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说明

  中国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应达到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注建〔1999〕21号),完成规定的职业实践内容。中国台湾居民的职业实践内容可将其在中国台湾和大陆完成的职业实践一并计算。
  一、中国台湾居民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可向大陆的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领取《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及编号。
  二、中国台湾居民在大陆进行职业实践,应按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注建〔1999〕21号)的规定和程序完成职业实践内容,并按《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要求进行填写。
  三、中国台湾居民在中国台湾进行职业实践,应按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的要求完成职业实践内容。考虑到中国台湾建筑师的实际情况,对《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有关栏目作如下说明:
  1、中国台湾居民可自愿选定一名本设计单位的建筑师担任本人各项职业实践内容的指导人,每项职业实践内容完成后,指导人在“指导人评价”一栏中予以说明评价并签字确认。
  2、“项目名称”指职业实践的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名称,该项目既可以是中国台湾的,也可以是大陆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
  3、“项目等级”参照大陆《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大、中、小型填写。
  4、“备案单位”指中国台湾居民所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备案单位应审查监督其在本单位的职业实践内容。变更单位后,本人应及时将《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交新单位盖章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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