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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物理》考点:照明方式
照明方式
㈠一般照度。
用于对光的投射方向没有特殊要求,如候车(机、船)室;工作面上没有特别需要提高照度的工作点,如教室、办公室;工作地点很密或不固定的场所,如超级市场营业厅、仓库等,层高较低(4.5m以下)的工业车间等。
㈡分区一般照明。
用于同一房间照度水平不一样的一般照明,如车间的工作区、过道、半成品区;开敞式办公室的办公区和休息区等。
㈢局部照明。
用于照度要求高和对光线方向性有特殊要求的作业;除宾馆客房外,局部照明不单独使用。
㈣混合照明。
既设有一般照明,又设有满足工作点的高照度和光方向的要求所用的一般照明加局部照明,如阅览室、车库等。在高照度时,这种照明是最经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