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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日正式颁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司法解释二》的颁布将对“黑白合同”、明招暗定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所说:彻底杜绝“黑白合同”、明招暗定现象”。究竟能否彻底杜绝?产生纠纷又如何处理?我们今天一起讨论,仅供参考!
一、“黑白合同”产生直接与间接原因
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内容,原由合同备案导致的大量“黑白合同”的原因自此消失。
不过,虽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合同备案要求,“黑白合同”、明招暗定现象依然大量存在。
(一)“黑白合同”产生的直接原因,可以分成以下六种情况
1)为达成垫资施工的目的签订“黑合同”;
2)因招标时无正式施工图纸,导致“黑合同”出现;
3)为满足行政部门的要求导致真实有效的合同成为“黑合同”;
4)施工企业先以低价进入,后企图借助“黑合同”提价;
5)为少交税费而压低“白合同”价款,形成“黑合同”;
6)为套取银行贷款而抬高“白合同”价款,形成“黑合同”。
(二)“黑白合同”产生的深层次问题分析
第一,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竞争惨烈。建设单位往往利用优势地位,要求施工企业签订各种不平等条约,施工企业为了承担工程,只得忍气吞声接受建设单位提出的种种不合理要求,一而再、再而三地签订补充协议,接受不平等的条件。
第二,由于建筑市场尚不规范。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现象还十分突出,许多地方政府对未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也以行政方式实行强制招标。在这种情形下,建设单位被迫按政府规定对发包工程招标,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往往就搞“黑白合同”,签订比中标标底确定的“合理低价”的价款还低、工期还短、质量标准更高、违约责任更大的“黑合同”。
第三、施工企业抬高要价或双方利益所需。有时施工企业反过来会处于优势地位,利用建设单位工期紧等不利情况要求对招投标文件、中标结果进行修改,另行签订“黑合同”。还有些时候,招标人和中标人为了共同的利益,对原合同进行实质性内容的修改,形成了“黑合同”。
二、《司法解释二》对“黑白合同”、明招暗定纠纷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就“黑白合同”、明招暗定纠纷如何处理?在《司法解释二》如何规定?做了相关介绍。
《司法解释二》第1条就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应当按照中标合同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等方式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行为,属于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订立合同的行为,该行为无效。
《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又与承包人另行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仍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除非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
最重要的是,第10条确定了一项基本原则,即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只要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记载不一致,就应当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依据,以彻底杜绝“黑白合同”、明招暗定现象。
三、我们观察
虽然《司法解释二》关于“黑白合同”、明招暗定纠纷情况有明确规定,都是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作为依据,但实际业务如何界定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例如:“黑白合同”和补充协议判定的问题?有时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事情。
我们觉得,《司法解释二》颁布后,“黑白合同”、明招暗定在一定时间内依然会存在,同样也会产生众多纠纷,施工企业领导们需谨慎对待,深入研究相关法律与规定,做好施工过程管控,归档整理好各类资料,使企业和项目经营风险可控。
以上内容为:最高院司法解释二颁布后,黑白合同/明招暗定纠纷如何处理?仅供大家品读。查看更多免费学习资料,点击免费下载>>>一级建筑师试题/考点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