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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间)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不能自然排烟。
2. 自然排烟的防烟方式开窗面积: A.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m2。 B.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m2。 C.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m2。
3. 设置排烟设施的部位。
一类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①.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②.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地上房间和地下有窗井且可开启窗户的房间)。
③. 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除外)。
④.中庭。
4.① 楼梯间加压送风防烟时,正压值40~50Pa;前式加压送风防烟时,正压值25~30Pa 走道0压或负压。
②楼梯间宜每隔二至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
5.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机械加压送风风口风速不宜大于7m/s。
6.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机械排烟的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烟气实际流动路线的水平长度)
7. 高层民用建筑的排烟口应设在防烟分区的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或顶棚上
8. 而排烟设施对二类高层建筑设有条件限制(超过32米)
9.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应设防烟设施
10. 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长度不超过60m且有外窗时可采用自然排烟,可开启外窗面积小于走道面积的2%,或长度不超过60m但无直接自然通风时,或长度超过60m虽有直接自然通风时
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有天窗或高侧窗时,可采用自然排烟可开启外窗面积小于中庭地面积的5%,或净空高度虽小于12m的中庭,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大于12m的中庭
面积超过100m2,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外窗面积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或地上无窗房间或固定窗的房间
一类高层和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建筑
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