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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1.建筑物元障碍实施范围
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比老规范要求扩大很多,几乎涉及所有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类型。规范关于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规定得很详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各类公共建筑(包括办公、科研建筑和学校、园林建筑)的室外场地、建筑入口、走道 、楼梯、公共活动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部位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2)交通和医疗建筑的入口应设置没有台阶的无障碍入口。商业与服务建筑的入口也宜设置无障碍入口。
(3)下列公建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政府机关与司法部门,各种交通与医疗建筑,大型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使用部分和贵宾室,大型园林建筑及主要旅 段以及设有公厕的大型商业、服务、文化、纪念建筑。
(4)下列有楼层的公建应设适合乘轮椅者、视残者或担架床可进人和使用的无障碍电梯,各种交通与医疗建筑,大型商业、服务、文化、纪念建筑。
(5)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席和主席台必须设轮椅席位。
(6)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的建筑入口、电梯、公共走道以及适合乘轮椅者居住的 无障碍住房套内等部位应进行无障碍设计。此类住宅、公寓中,每50套住房宜设2套无 障碍住房套型。
(7)设有残疾人住房而又不设电梯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公寓,其建筑入口、楼梯、公 共走道和无障碍住房套内等部位应进行无障碍设计。此类住宅、公寓中,每100套住房宜 设2~4套无障碍住房套型。
(8)职工和学生宿舍应在首层设男女残疾人住房各一间。此类建筑的入口、公共走 道、公共厕所、浴室、盟洗室以及无障碍住房等部位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2.建筑入口
(1)无障碍入口,是指不设台阶的建筑入口。当建筑入口为无障碍入口时,其室外地 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 : 50。
(2)有台阶的入口,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3)通行轮椅的入口平台最小宽度,一般为1. 5m,大、中型公建和高层、中高层住宅、公寓应加宽至2.0m。
(4)无障碍人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篷。
(5)入口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一般为1. 2m,大中型公建和高层、中高层住宅、公寓应加宽至1.5m。
3.坡道
(1)应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不宜设计成弧形。
(2)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3)不同位置的坡道,其最大坡度和最小宽度规定:
α.只设坡道的建筑入口以及室外通路: 1: 20, 1. 5m;
b.有台阶的建筑入口: 1: 12, 1. 2m;
c.室内坡道: 1: 12, 1. Om;
d.困难地段: 1: 10~ 1 : 8, 1. 20m。此类大坡度只可用于受场地限制的改建建筑物和室外通道。
(4)不同坡度坡道的每段最大高度及水平长度:
1 : 20, 1. 5m, 30m;
1 : 16, 1. Om, 16m;
1 : 12, 0. 75m, 9m;
1 : 10, 0.60m, 6m;
1: 8, 0.35m, 2.8m。
(5)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最小深度为1.5m。
(6)坡道表面应平整而不应光滑。
4.通路、走道和地面
(1)走道最小宽度:
a.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O. 9m;
b.居住建筑走廊1. 2m;
c.中小型公建走道及基地人行通路1. 5m;
d.大型公建走道1. 8m。
(2)人行通路和室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不积水。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之 差不应大干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路面雨水算于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X15mm
(3)门扇向走道内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1. 3mXO. 9m。从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不应大于O.lm,距地面应小于O.6m。
(4)主要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a.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 8m;
b.走道两侧应设扶手;
c.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O.35m护墙板;
d.走道及室内地而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
e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
f.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不应小于120lx。在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
5.门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大力度的弹簧门。
(2)在旋转门一侧应另设残疾人使用的门。
(3)轮椅通行门的最小净宽为:
a.自动门1. Om;
b.其他门O.8m。
(4)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O. 5m的墙 度;其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门扇下方应安装高O.35m的护门板。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6.楼梯与台阶
与残疾人使用的楼梯与台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采用有休息平台的直线形(包括直角形和折返形) ,楼梯不应采用无休息平台的楼梯和弧形楼梯。踏步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直角形突缘。
b.楼梯梯段最小宽度:
公共建筑1. 5m;
居住建筑1. 2m。
c.楼梯两侧应设扶手;台阶从三级起应设扶手。
d踏面应平整而不应光滑;明步踏面应设离不小于5Omm安全档台。距踏步起点与 25~30cm应设提示盲道。踏面和踢面的颜色应有区分和对比。
e.踏步的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般公建楼梯O.28m, O. 15m;
幼儿园、小学校楼梯O. 26m, O. 14m;
住宅、公寓公用楼梯O.26m, O. 16m;
室外台阶O. 30m, O. 14m。
7.扶手
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O.85m的扶手;设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 为O.65m。
(2)扶手起点与终点外延伸应大于或等于O.3m。
(3)扶手未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O.lm。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 到地面上固定。
(4)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40~50mm;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应易于抓紧。圆形扶手的直径或矩形扶手的宽度应为30~45mm。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应为L形,扶手 和托件的总高度宜为70~80mm。
(5)交通、医疗建筑和政府接待部门等公共建筑,在扶手的起点和终点处应设盲文说明牌。
8.电梯与升降平台
(1)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2)候梯厅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α.候梯厅最小深度为1. 8m;
b.呼梯按钮高O. 9~ 1. 1m;
c.电梯门洞最小净宽度O.9m;
d.清晰显示轿厢上、下运行方向和层数位置及电梯抵达音响;
e.每层电梯口应安装楼层标志,并设提示盲道。
(3)残疾人使用的电梯轿厢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α.开启最小净宽度为O.8m;
b.轿厢最小深度为1. 4m,最小宽度为1. 1m;
c.轿厢正面和侧面应设高O. 80~O. 85m的扶手;
d.轿厢侧面高O. 9~1.1m处应设带盲文的选层按钮;
e.轿厢正面高O.9m至顶部应安装镜子;
f.轿厢上、下运行及到达应有清晰显示和报层音响。
(4)只有客货两用电梯时,应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服务。
(5)供乘轮椅者使用的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α.建筑入口、大厅、通道等地面高差处,进行无障碍建设或改造有困难时,应选用升降平台取代轮椅坡道;
b.升降平台的面积不应小于1. 2mXO. 9m,平台应设扶手或挡板及启动按钮。
9.厕所、浴室
(1)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α.入口、通道与门扇均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定;
b.洗手盆两侧和前缘50mm应设安全抓杆,洗手盆前应有1.1mXO.8m轮椅面积;
c.男厕所小便器两侧和上方,应设宽O. 6~O. 7m、高1. 2m的安全抓杆,小便器下口距地面不应大于O.5m;
d.男女公厕应各设一个无障碍隔间厕位;无障碍厕位面积,新建不应小于1. 8mX 1.4m,改建不应小于2. OmX1. Om;厕位门扇向外开启后,入口净宽不应小于0.8m,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坐便器高0.45m,两侧应设高0.7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设高1.4m的垂直抓杆;
e.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40mm,内侧应距墙面40mm,并应安装坚固。
(2)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a.政府机关、大型公建及城市主要地段应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b.入口与门扇均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定,且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
c.最小面积2mX2m;
d. 坐便器高0.45m,两侧应设高0.7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设高1.4m的垂直抓杆;洗手盆两侧和前缘50mm应设安全抓杆;
e.放物台长、宽、高为O. 8mXO. 5mXO. 6m;可设高1. 2m的挂衣钩;
f.距地面高O. 4~0. 5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g.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40mm,内侧应距墙面40mm,并应安装坚固。
(3)公共浴室元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a.入口、通道与门扇均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定,且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
b.无障碍淋浴间应:门外开不小于3.5m2,设高0.45m的洗浴座椅,浴间短边净宽 :小于1. 5m,应设高0.7m水平抓杆和高1.4m的垂直抓杆。
C.无障碍盆浴间应:门外开不小于4.5 m2,浴盆一端应设深度不小于0.4m的洗浴坐 台,浴盆一侧应设洗面盆,浴盆内侧应设高0.6m和0.9m的水平抓杆,水平抓杆的长度 O.8m,浴间短边净宽不小于2m。
D.距地面高O. 4----0. 5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E.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40mm,内侧应距墙面40mm,并应安装坚固。
10.轮椅坐席
(1)设有观众席和听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位。
(2)轮椅席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设在便于到达和疏散及通道的附近;
B.不得将轮椅席设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C.每个轮椅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 1mXO. 8m;
D.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坦,在边缘处应安装栏杆或栏板;
E.在轮椅席上观看演出和比赛的视线不应受到遮挡,但也不应遮挡他人视线;
f.轮椅席占总席位的比例:
在演出场所、阅览室等0.3%----0.4% ;
膏馆O. 1%----0.2%;
商场O. 015 % ----0. 03 %。
G.轮椅席位可集中设置,也可分地段设置,但应设元障碍标志,平时可作安放临时 用。
11无障碍客房
有客房的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施和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客房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α.应便于到达、疏散和进出方便;
b.餐厅、购物和康乐等设施的公共通道应方便轮椅到达。
(2)标准间客房数量:
100间以下,应设1~2间无障碍客房;
100~400间,应设2~4间无障碍客房;
400间以上,应设3间以上无障碍客房。
(3)客房内过道最小宽度:
a.出口及床前过道1. 5m;
b.床间距离1. 2m。
(4)客房门应符合残疾人使用要求;
(5)卫生间设计要求:
α.门外开,最小净宽0.8m;
b.室内应有直径不小于1.5m的轮椅回转面积;
c.卫生洁具及安全抓杆要求同公共厕所和浴室的无障碍设施要求。
(6)客房电器与家具设计要求:
a.位置和高度应方便乘轮椅者靠近和使用;
b.床、坐便器、浴盆高度应为0.45m;
c.客房及卫生间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12.停车车位
(1)距建筑人口及车库入口最近的停车位置,应划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2)残疾人停车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 : 50。
(3)停车车位的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 2m的轮椅通道,应使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通道,到达建筑入口。
(4)停车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1m的轮椅坡道。
(5)停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 宜设无障碍标志牌。
13.无障碍住房
(1)适用于乘轮椅残疾人和老年人居住。
(2)按套型设计,每套住房应设起居室(厅)、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卫生间宜靠近卧室。
(3)元障碍居室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卧室最小面积应略大于常人使用的,单人卧室应不小于7时,双人卧室应不小于 10.5m2,兼起居室时应不小于16m2。橱柜挂衣钩高度不大于1. 4m,深度不大于0.4m;
b.起居室最小面积14 m2,前面、门洞、家具位置应符合轮椅通行、停留及回转的要 求,应有良好的朝向和视野。
(4)厨房元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a.考虑乘轮椅者进入和操作位置以及回转需要,面积应略大于普通家庭厨房,并应 考虑冰箱位置和两人就餐位置;
b.净宽不应小于2m,双排布置设备时,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m;
c.吊柜底高度不大于1.2m;
d.热水器、炉灶等设备应考虑残疾人使用的安全与方便。
(5)卫生间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α.卫生间方便轮椅进出。平面布置除考虑三件卫生洁具外,并应考虑轮椅进入和接 卫生洁具,又能顺利退出,故最小面积应比普通住宅卫生间略大;
b.卫生洁具和安全抓杆的安装要求与公共厕浴的无障碍设施相同。
(6)门、窗和墙面的无障碍设计要求:
a.优先采用推拉门,其次是折叠门和平开门;
b.门扇开启后最小宽度:户内门0.8m,公共外门LOm;门把手一侧墙面最小宽度: 般门0.4m,起居室门及户门0.45m,公用外门0.5m。户门、卧室门、卫生间门及阳台应设关门拉手。卫生间门还应设观察窗;
c.门扇应设横执把手;
d.外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0.8m,同时应设防护设施;
e.窗扇开启把手的高度不应大于1.2m,开启窗口应设纱窗。
(7)过道与阳台无障碍设计规定:
a.户内门厅轮椅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m。通往各房间的过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
b.过道至少在一侧设高0.80~0.85m的扶手;
c.阳台深度不应小于1.5m;
d.阳台与居室之间的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e.阳台应设可升降的晾晒衣物设施。
(8)电气设计规定赂。
14.建筑物无障碍标志与盲道
(1)政府机关与主要公共建筑的无障碍通路、停车车位、建筑入口、服务台、电梯、 厕所或专用厕所、轮椅席、客房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及走向,应设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牌。
(2)政府机关与主要公共建筑的人行通路应设盲道,在建筑入口、服务台、电梯、公共厕所所或专用厕所、火车与地铁站台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
二、居住区无障碍设计
1.道路
α.居住区道路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包括各级道路的人行道;
b.各级道路的人行道纵坡不宜大于2.5%。在人行步道中设台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c.居住区级道路的无障碍设计同城市道路。
2.公共绿地
A.居住区公共绿地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包括居住区级公园、小区级小游园、组团绿地和儿童活动场
B.各级公共绿地的入口、通路、设施的地面应平缓、防滑,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c.休息坐椅旁应设轮椅停留位置;
d.公厕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e.居住区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入口地段应设育道,绿地内的台阶、坡道和其他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
f.组团级绿地和儿童活动场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3.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实施范围和设计内容,按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