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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
一、适用范围
(一) 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含底层商店住宅)
(二)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三)地下人防及250m以上超高层除外
(四)建筑高度为室外地面到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电梯机房、水箱间、 房、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二、高层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一)一类高层
1.高级住宅以及19层和19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2.重要公建以及超过50m的一般公建;
3.高级、重要指:建筑标准高、性质重要、火灾影响大、设备贵重、可燃装修多、有空调者。
(二)二类高层
1.10~18层的普通住宅。
2.高度不超过50m的普通公建。
(三)耐火等级
1.一类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与高层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地下室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三、总图和平面布置
(一)一般规定
1.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等布置要求同"普规"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2.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底层或地下一层,并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与其他部位间防 火分隔。
3.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 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 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当 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地下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人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地下商店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 层以下。
4.托幼、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 应设置在三层以下,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5.高层主体底部至少有一长边或1/4周长不应布置高5m以上、深4m以上的群房, 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二)防火间距
高层主体之间不应小于13m,主体与附属建筑之间不应小于9m,附属建筑之间仍按 "普规"为6m。相邻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可减少间距的规定同"普规",但3.5m改为4m。
(三)消防车道
1.高层建筑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至少沿两长边设置。消防车道靠建筑物一侧不应布置妨碍登高消防车辆操作的绿化、架空管线等。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 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m。
2.其余规定同"普规"。
四、防火、防烟分区和构造
(一)防火、防烟分区
1.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一类: 1000m2 二类: 1500m2
地下室: 500m2
2.高层建筑内的营业厅、展厅等设有自动报警与灭火系统,并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 ;地下部分为2000m2
3.设自动喷淋时加倍;附属部分与主体用防火墙分隔时,面积可增加到2500 m2,再加自动喷淋,面积可做到5000m2。
4.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分应上下连通计算。
5.需设排烟设施的走道及净高小于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 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 m2时,且防烟分;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二)防火墙和隔墙构造与布置要求与"普规"大致相同。
(三)电梯井和管道井
1.电梯井内不可敷设与其无关的电缆以及燃气管线。
2.各种管道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作防火分隔。
(四)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的设置要求与"普规"相同。
五、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一)一般规定
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下列条件的住宅除外:
(1) 18层及其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大于650 m2,且有一座防烟楼梯和电梯的塔式住宅。
(2) 18层及18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 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1.2m且为不燃烧墙体的单元住宅。超过18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 18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
(3)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防火分区面积之和不超过规定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一类建筑1 .4倍和二类建筑的2. 1倍时,其间防火墙上的连通防火门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2.高层塔式建筑设剪刀楼梯时,应设为防烟楼梯间,并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 时可共用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3.高层住宅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可有部分户门开向前室,但须采用乙级防火门。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5.安全疏散距离
(1)一般建筑双向疏散时40m,袋形走道时20m。
(2)教学楼、旅馆、展览建筑减至30m和15m。
(3)医院病房部分更减至24m和12m。
(4)建筑物内人员集中的大厅(观众厅、展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阅览室等)内任一点到最近疏散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他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不宜超 5m。
6.房间设一个门的条件:双向疏散时不超过60m2 ;走道尽端不超过75 m2,门净宽不小于1.4m。
7.疏散宽度计算
(1)每100人宽度不小于1m,底层外门按人数最多一层计。
(2)外门及走道的最小宽度:
门:住宅1. 1m,医院1. 3m,其他1. 2m。
走道:单面走道比外门大0.lm
双面走道比外门大0.2m
8.其他疏散要求与"普规"大致相同
(二)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1.防烟楼梯间的设置范围:一类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不含单元式、通廊式住宅〉以及塔式住宅。
2.防烟楼梯要求:
(1)入口处设前室(或凹廊、阳台)并须大于6m2,居住建筑大于4. 5m2;
(2)前室与楼梯间设乙级防火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3.封闭楼梯间设置范围:裙房和32m以下的二类建筑(不含单元式住宅)。
4.封闭楼梯间要求:
(1)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否则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2)设乙级防火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3)底层可将走道和门厅包括进去,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防火措施与其他部分分隔开。
5.单元式住宅的疏散楼梯要求:
(1)每个单元都应通至屋顶。
(2) 11层及其以下可不封闭,但开向楼梯间的房门应设乙级防火门且应直接采光通风。
(3) 12~18层应设封闭楼梯间。
(4) 19层及其以上应设防烟楼梯间。
6.通廊式住宅,不超过11层的应封闭,超过11层的应防烟。
7.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且底层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允许在短距离内通 过公用门厅,但不允许经其他房间再到达室外。螺旋梯和扇形踏步的使用受限制。楼梯间 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高层住宅有例外,见前文)
8.每座建筑通向屋顶的楼梯不宜小于2个,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宜共用楼梯间,否则宜在首层地下入口处设防火分隔。
9.室外楼梯可作辅助防烟楼梯,净宽不小于0.9m,斜度不大45,栏杆扶手高不小 于1. 1m。其余与"普规"同。
(三)消防电梯
1.下列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一类建筑、塔式住宅、12层及其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32m以上其他二类建筑。
2.消防电梯台数:按主体最大楼层建筑面积计
≤1500m2时一台
≤4500m2时二台 >4500m2时三台
可与客梯或工作梯兼用。
3.消防电梯设置要求:
(1)应设不小于6m2前室(住宅可不小于4. 5m2) ,与防烟楼梯间合用时不应小于 10m2(住宅可不小于6m2),设乙级防火门。
(2)底层应设直通室外出口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3)机房、井道与其他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因防火分隔。
(4)电梯内设电话及消防队专用操纵按钮,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四)消防给水及供电、报警、控制、防排烟等详见规范。
例:
1.26m高的百货大楼营业厅,由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多少米(D)
A 12 B15 C25 D30
2.下列高层建筑哪一类可不设消防电梯(D)
A 高度超过32m的一类公共建筑 B高度超过50m的办公楼
C12层的单元住宅 D高度为30m的教学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