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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
重点在附建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
一、汽车库防火分类及耐火等级
(一)按停车数量分为I、II 、III、IV类。
I类>300辆
II类151 ~300辆
III类51~150辆
IV类<50辆
(二)耐火等级分为三级:
地下车库应为一级;
I~III类汽车库不应低于二级;
IV类汽车库不应低于三级。
二、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一)一般规定
1.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2.地下停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二)一、二级汽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一、二级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三)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三、防火分隔与建筑构造
(一)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多层汽 车库2500 m2,地下或高层汽车库2000m2。自动灭火时加倍。
(二)汽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三)汽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小于1. 2m。
(四)除敞开式及斜楼板式以外的多层、高层、地下汽车库,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 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人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气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不受此限。
四、安全疏散
(一)汽车库人员安全出口与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二)每个防火分区人员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但同一时间的人数不超过25人以及IV车库可只设1个。室内疏散楼梯应封闭,梯段宽不小于1. 1m。地下车库疏散距离不大于45m,自动喷淋时不大于60m;底层车库疏散距离不大于60m。
(三)汽车疏散口不少于2个,但IV类汽车库、设双车道的III类地上汽车库以及停车不少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可设1个。
〈四〉汽车疏散坡道宽度不小于4m,双车道不宜小于7m。
(五)两个汽车疏散口间距不小于10m,毗邻设置时用防火隔墙隔开。
(六) 50辆以上的停车场,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七)汽车库的车道应满足一次出车的要求。小汽车停放间距:
车与车、车与墙O.5m
车与柱0.3m
五、消防给水和报警
(一) I 、II、III类地上汽车库及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设自动报警和消防控制室(开敞式车库除外)。
(二)地下车库应设事故照明。
(三)水暖电要求详设备。
例:
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多层汽 车库()m2,地下或高层汽车库(A)m2。
A 2500,2000 B 2500,1500 C 2000,2000 D 2000, 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