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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
⑵城市出租汽车规划拥有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2辆;小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0.5辆;中等城市可在其间取值。
⑶规划城市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⑷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线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km/km2。
⑸大城市乘客平均换乘系数应≤1.5;中、小城市应≤1.3。
⑹公共交通线路非直线系数应≤1.4。
⑺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宜≤40min的行程。
⑻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
⑼公共交通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应≤50m,异向换乘距离应≤1OOm;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m;
②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宜≤150m,并不得大于200m;
③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m范围内应设公共交通车站;
④公共交通车站应与快速轨道交通车站换乘
⑽快速路和主干路及郊区的双车道公路,公共交通停靠站不应占用车行道。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布置,市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停车位。
⑾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m2计算。有自行车存车换乘的,应另外附加面积。
⑿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营业站定点服务时,营业站的服务半径宜≤1km,其用地面积为250~500m2。‘
⒀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路抛制服务时,在商业繁华地区、对外交通枢纽和人流活动频繁的集散地附近,应在道路上设出租汽车停车道。
⒁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整流站的规模应根据其所服务的车辆型号和车数确定。整流站的服务半径宜为1~2.5km。一座整流站的用地面积应≤1000m2。
⒂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车辆段的用地面积,应按每节车厢500~600m2计算,不得大于每双线千米8000m2。
⒃公共交通车辆调度中心的工作半径应≤8km;每处用地面积可按500m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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