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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面布置
1.平面布置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工艺要求合理布局;
2.平面布置的柱网、开间、进深等定位轴线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等有关标准规定;
3.根据使用功能,应使大多数房间或重要房间布置在有良好日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的部位。对有私密性要求的房间,应防止视线干扰。
(二)层高和室内净高
1.建筑层高应结合建筑使用功能、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综合确定,并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2.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3.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三)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主要用房使用时,应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3)建筑物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排烟设施、房间内部装修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2.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及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m。
(五)厕所、盟洗室和浴室
1.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相应的规定(见规范表6.5.2)。
2.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洗脸盆或盟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宜小于0.55m;
2)并列洗脸盆或盟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0m;
3)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盟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 25m;
4)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盟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 80m;
5)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盆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2m。
6)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65m;
7)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 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 30m;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 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 30m;
8)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 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 30m。
(六)台阶、坡道和栏杆
1.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等0.10m,踏步应防滑。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2)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2.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l)室内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 : 8,室外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 : 10;
2)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 尺寸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 : 1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1 : 8;
4)自行车推行坡道每段坡长不宜超过6m,坡度不宜大于1 : 5;
5)机动车行坡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的规定;
6)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 特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 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 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 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 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 11m;
(5)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 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llm。
(七)楼梯
1.楼梯的数量、位置、宽度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2.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 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 15m为人流在行进中 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3.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 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4.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5.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 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 缘间的垂直高度。
6.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 宜加设中间扶手。
7.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 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 05m。
8.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
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 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 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llm。
10.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规定(见规范表6. 7. 10)。
11.供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及其他专用服务楼梯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八)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1.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2)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 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
(3)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2X4 台;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
(4)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规范表6. 8. 1的规定,并不得小于1. 50m;
(5)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 措施;
(6)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通风、防尘,宜有 自然采光,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7)消防电梯的布置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2.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2)出入口畅通区的宽度不应小于2.50m,畅通区有密集人流穿行时,其宽度应大加大;
(3)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扶手带顶面距自动扶梯前缘、自动人行道踏板面或胶带面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0.90m;扶手带外边至任何障碍物不应小于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4)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相邻平行交叉设置时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5)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 30m;
(6)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应超过30° ,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额定速度不超过 0.50m/s时,倾斜角允许增至35°;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0
(7)自动扶梯和层间相通的自动人行道单向设置时,应就近布置相匹配的楼梯;
(8)设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所形成的上下层贯通空间,应符合防火规范所规定的有关防火分区等要求。
(九)门窗
1.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
(3)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4)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5)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
(6)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7)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8)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
注:1.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
2.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2)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3)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安全玻璃;
(4)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平开疏散门,或在门上设疏散门;
(5)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6)全玻璃门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防撞提示标志;
(7)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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