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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
一级 100年以上 适用于重要建筑和高层
二级 50-100年 适用于一般建筑
三级 25-50年 适用于次要建筑
四级 15年以下 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二)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住宅见住宅部分。
公共及综合性建筑超过24m(不含单层)为高层建筑。
超过100m均为超高层建筑。
(三)全国气候分区:
严寒地区(1区)累年最冷月平均≤—100C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100C,≤00C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0℃
累年最热月平均《280C区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280区
(四)设计基本原则:
1.执行当地城市规划实施条例;
2.根据建筑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3.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建筑;
4.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
5.节约建筑能耗,保证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6.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
7.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
8.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9.在国家和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五)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1.应按专项建筑的设计规范核算并标明人数。
2.公共建筑中的辅助面积接近主体使用部分并有可能与主体部分同时开放它用时,其疏散口宽度和数量应按两部分人数叠加计算。
3.使用人数无控制的公共建筑,应按可能最多人数计算安全出口宽度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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