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是量化指标,
理财产品性质
客户的风险偏好
可承受的风险程度
风险认知能力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38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根据本行理财计划的发展策略、资本实力和管理能力,确定本行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总体风险程度,并明确每个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风险程度。可承受的风险程度应当是量化指标,可以与商业银行的资本总额相联系,也可以与个人理财业务收入等其他指标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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