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
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即便是盗窃罪而得的票据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当事人签发、转让、承兑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票据一经签发,其票据权利与基础关系相分离,无论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有效,对票据权利的效力和行使都不产生影响,票据权利人对原因关系的取得无需说明
票据权利以票面记载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与记载人的真实意思有出入,也要以该记载为准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①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②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故选项A错误。选项B表示票据行为须合法,与无因性无关。选项D表示票据是文义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