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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权查询
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2)限定用途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明确规定:除了本人以外,商业银行只有在办理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业务时,或贷后管理、发放信用卡时才能查看个人的信用报告。
(3)信息安全
存储着个人信用报告的数据库是非常安全的。个人的信息是通过保密专线从商业银行传送到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人为干预,由计算机自动处理。整个系统采用了国内最先进的计算机防病毒和防黑客攻击的安全系统,个人信息如同银行存款一样安全。
(4)查询记录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还对查看个人信用报告的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即数据库用户)进行管理,每一个用户都要登记注册,而且计算机系统还自动追踪和记录每一个用户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情况,并展示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
(5)违规处罚
商业银行如果违反规定查询个人的信用报告,或将查询结果用于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目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则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密码管理
商业银行各级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密码,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密码,并登记密码变更登记簿。各查询用户的用户名及密码仅限本人使用、严禁他人使用或将密码告知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