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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个人理财资金使用管理
《办法》有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使用的规定:
(1)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的约定管理和使用。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
(2)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3)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4)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5)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银监会办公厅2007年11月28日下发的《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发生重大收益波动、异常风险事件、重大产品赎回、意外提前终止和客户集中投诉等情况,各商业银行应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理财产品存续期结束后,各商业银行应对产品收益实现情况、发生的风险和处置情况,以及客户满意度等作出后评价,并将产品后评价报告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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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会2009年7月6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资金的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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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年12月24日,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资金的使用规定。
该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行为,其中与个人理财业务资金使用相关的规定有以下几点: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
第五条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