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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一)基本内容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只限于证券投资基金,除此之外的政府建设基金、社会公益基金和保险基金等均不属于该法的调整对象。
(二)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重要法条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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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保险组织和保险行为,其范围涵盖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保险活动。
作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从业人员,对于《保险法》的了解主要在于“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部分,避免在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违法现象。
(一)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定义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第一百三十条 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三)代理人、经纪人的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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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一)基本内容
信托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法》的调整对象是信托关系,其范围涵盖了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
(二)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内容
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信托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第四十条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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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与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免纳和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收入项目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①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③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④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⑤ 保险赔款;
⑥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⑦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⑧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⑨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⑩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①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②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③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基本内容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
2.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内容
(1)不动产登记管理:
①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即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③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动产的交付管理
①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3)担保物权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