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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理财产品要素
产品开发主体信息:
1.产品发行人
产品发行人是指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一般而言,银行理财产品是由商业银行自己开发的。
2.托管机构
一般而言,资产托管人主要由符合特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担任。其职责主要包括:安全保管委托资产,根据投资管理人的合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负责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资产净值;及时与投资管理人核对报表、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定期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托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是指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如理财资金成立的信托财产)投资运作提供咨询服务、承担日常的投资运作管理的第三方机构,如基金、阳光私募基金、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投资顾问在理财产品中所提供的顾问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投资原则和投资理念建议;提供投资策略建议;提供投资组合建议;提供投资计划建议;提供具体投资建议以及约定的其他投资顾问服务。
产品目标客户信息:
1.客户风险承受能力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主要是通过银行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得到的。不同的理财产品风险不同,银行理财人员不得将高风险级别理财产品推介给低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
2.客户资产规模和客户等级
一些商业银行根据客户资产规模或者客户的AUM(Asste Under Management)对客户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等级的客户推出不同的理财产品。
3.产品发行地区
一些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是面向一定地域的客户进行销售的,因此一些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会限定理财产品的发行区域。
4.资金门槛和最小递增金额
根据监管要求,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商业银行往往根据产品目标客户限定资金门槛和最小递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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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征信息:
1.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类型
银行理财产品按收益或者本金是否可以保全可分为两类:保本产品和非保本产品。
保本类理财产品的特点是投资者在到期日可以获得l00%的本金,并有机会获得更高投资回报。保本类理财产品适合特定投资风险承受程度为“保守型”或 “保守型”以上客户。保本类理财产品虽然可以保证到期日本金没有损失,但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风险。保本类理财产品一般不得提前支取;或允许提前支取,但需按照银行参照产品市场 价值提供的提前赎回价格计算返还金额,可能高于或低于本金。面对汇率、利率、通胀风险。
非保本类理财产品的特点是银行不保证在到期日投资者可以获得l00%的本金。投资者有可能损失部分或者全部的本金。非保本类理财产品适合能承受一定风险的投资者。
部分保本产品保证客户到期获得本金的一定比例(如本金的90%)。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说,部分保本产品属于非保本产品的一种。
2.理财产品交易类型
银行理财产品按交易类型可分为两类:开放式产品和封闭式产品。
与基金类似,开放式产品总体份额与总体金额都是可变的,即可以随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份额或被投资者赎回的理财产品。而封闭式产品是总体份额在存续期内不变,而总体金额是可能变化的理财产品。对于封闭式产品,投资者在产品存续期既不能申购也不能赎回,或只能赎回不能申购的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