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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
第三节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的,对触犯《刑法》犯罪的自然人或单位适用的刑事制裁措施,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罚。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应按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法律制裁,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之一。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给予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相关的处罚措施
1.对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罚措施
2.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措施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罚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