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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一、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定义和计量范围
1.定义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在合约到期前违约而造成损失的风险。所有的交易可以按照资产和负债分成三类:一是银行资产类交易;二是银行负债类交易;三是既可能是银行资产也可能是银行负债的交易。
2.计量范围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需要计量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下三类交易的风险: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证券融资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与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形成的信用风险。
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计量
1.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计量
巴塞尔委员会共提出三种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计量方法,较常用的方法是现期风险暴露法、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
2.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定价计量
度量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是与既定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设定交易限额的重要环节,对冲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可以缓释可能的风险损失或转移风险。
3.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
商业银行可以选择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计算场外衍生工具交易与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
4.信用估值调整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
信用估值调整的计量有两种方法:单边信用估值调整和双边信用估值调整。单边的信用估值调整只假设一方具有信用风险(单边违约,认为被评估实体是无风险的)。双边的信用估值调整则考虑到交易双方都违约的风险。
三、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
近年来,随着交易的日益复杂化,商业银行面临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也急剧上升。因此必须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
(1)在管理理念上,在加强信用风险组合管理的同时,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作为独立的风险类型加以管理。
(2)在管理架构上,成立专门的部门负责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形成风险流程管理。
(3)在管理手段上,改进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量水平,开发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量系统,提高精细化程度。
(4)在管理制度上,更加重视抵押协议和保证金协议,完善中央交易对手与净额结算制度。
(5)在未来管理中,加强对CVA和错向风险的识别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