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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档案的管理
贷款档案是指已结清贷款的文件材料,经过整理立卷形成的档案。
1.保管期限分类
贷款档案的保管期限自贷款结清(核销)后的第2年起计算。其中:
(1)5年期,一般适用于短期贷款,结清后原则上再保管5年;
(2)20年期,一般适用于中、长期贷款,结清后原则上再保管20年;
(3)永久,经风险管理部及业务经办部门认定有特殊保存价值的项目可列为永久保存。
2.贷款档案管理
(1)贷款档案员要在贷款结清(核销)后,完成该笔贷款文件的立卷工作,形成贷款档案;
(2)永久、20年期贷款档案应由贷款档案员填写贷款档案移交清单后向本行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3)业务经办部门需将本部已结清的、属超权限上报审批的贷款档案案卷目录一份报送上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备查。
3.贷款档案的销毁
保存到期的20年期贷款档案由档案部门按贷款业务档案和风险评审档案分别提供拟销毁清单,前者交业务经办部门及风险管理部门鉴定,形成正式的贷款档案销毁清单,由业务经办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及行长办公室三方负责人在正式清单上审批签字;后者交风险管理部门鉴定,由风险管理部门及行长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签字。
客户档案的管理
业务经办部门应按客户分别建立客户档案卷,移交贷款档案员集中保管。
1.保管
业务经办部门应设置专门的档案柜(与贷款文件、档案分开存放)集中存放档案。
2.客户档案
(1)借款企业及担保企业的“三证”(即年检营业执照、法人代码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借款企业及担保企业的信用评级资料;
(3)借款企业及担保企业的开户情况;
(4)借款企业及担保企业的验资报告;
(5)借款企业及担保企业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上市公司、“三资”企业需提供经审计的年报;
(6)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7)反映该企业经营、资信(“三资”企业还应提交企业批准证书、公司章程等)及历次贷款情况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