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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用风险管理
第四节 信用风险控制
一、限额管理
定义:限额是指针对一定客户,在一定时期内银行能接受的最大风险暴露
1.单一客户限额管理:
MBC=EQ*f(CCR)。经济资本在客户层面上继续分配的结果
商业银行制定客户授信限额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
(1)客户的债务承受能力
商业银行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后,首要工作就是判断该客户的债务承受能力,即确定客户的最高债务承受额(MBC)。一般来说,决定客户债务承受能力的主要因素是客户信用等级和所有者权益,由此可得:
MBC=EQ×LM
LM=f(CCR)
其中,MBC是指最高债务承受额;EQ是指所有者权益;LM是指杠杆系数;CCR是指客户资信等级;f(CCR)是指客户资信等级与杠杆系数对应的函数关系。
商业银行在考虑对客户的授信时不能仅仅根据客户的最高债务承受额提供授信,还必须将客户在其他商业银行的原有授信、在本行的原有授信和准备发放的新授信业务一并加以考虑。从理论上讲,只要决定的授信限额小于或等于客户的最高债务承受额,具体数值可以由商业银行自行决定,这也是商业银行风险偏好的一种体现。商业银行在决定客户的授信限额时还要受到商业银行政策因素,如银行的存款政策、客户的中间业务情况、银行收益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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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的损失承受能力
银行对某一客户的损失承受能力用客户损失限额表示,代表了商业银行愿意为某一具体客户所承担的损失限额。从理论上讲,客户损失限额是通过商业银行分配至各个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的经济资本在客户层面上继续分配的结果。
2.集团客户限额管理:
确定总体额度――测算各成员单位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参考值――最终核定
虽然集团客户与单个客户授信限额管理有相似之处,但从整体思路上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集团授信限额管理一般分“三步走”:
第一步,根据总行关于行业的总体指导方针和集团客户与授信行的密切关系,初步确定对该集团整体的授信限额;
第二步,根据单一客户的授信限额,初步测算关联企业各成员单位(含集团公司本部)最高授信限额的参考值;
第三步,分析各授信单位的具体情况,调整各成员单位的授信限额。同时,使每个成员单位的授信限额之和控制在集团公司整体的授信限额以内,并最终核定各成员单位的授信限额。
由于集团客户内部的关联关系比较复杂,因此在对其进行授信限额管理时应重点做到以下几点:
统一识别标准,实施总量控制;
掌握充分信息,避免过度授信;
主办银行牵头,协调信贷业务,一般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银行机构或集团公司核心企业所在地的银行机构作为牵头行或主办行,建立集团客户小组,全面负责对集团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授信协调以及跟踪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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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风险与区域风险限额管理
(1)国家风险限额管理
国家风险限额是用来对某一国家的信用风险暴露进行管理的额度框架。
国家风险暴露包含一个国家的信用风险暴露、跨境转移风险以及高压力风险事件情景。
跨境转移风险产生于一国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对另外一国的交易对方进行的授信业务活动,还应包括总行对海外分行和海外子公司提供的信用支持。
(2)区域风险限额管理
区域风险限额在一般情况下经常作为指导性的弹性限额,但当某一地区受某些(政策、法规、自然灾害、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区域内经营环境恶化、区域内部经营管理水平下降、区域信贷资产质量恶化时,区域风险限额将被严格地、刚性地加以控制。
4.组合限额管理:行业、地区、产品、客户
组合限额是信贷资产组合层面的限额,是组合信用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设定组合限额,可以防止信贷风险过于集中在组合层面的某些方面(如过度集中于某行业、某地区、某些产品、某类客户等),从而有效控制组合信用风险。
组合限额可分为授信集中度限额和总体组合限额两类。
(1)授信集中度限额
授信集中是指商业银行资本金、总资产或总体风险水平过于集中在下列某一类组合中:
①单一的交易对象;
②关联的交易对象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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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特定的产业或经济部门;
④某一区域;
⑤某一国家或经济联系紧密的一组国家;
⑥某一类产品;
⑦某一类交易对方类型(如商业银行、教育机构或政府部门);
⑧同一类(高)风险/低信用质量级别的客户;
⑨同一类授信安排;
⑩同一类抵押担保;
11相同的授信期限。
授信集中度限额可以按上述不同维度进行设定。其中,行业、产品、风险等级和担保是最常用的组合限额设定维度。对于刚开始进行组合管理的商业银行,可主要设定行业和产品的集中度限额;在积累了相应的经验而且数据更为充分后,商业银行再考虑设定其他维度上的组合集中度限额。
(2)总体组合限额
总体组合限额是在分别计量贷款、投资、交易和表外风险等不同大类组合限额的基础上计算得出的。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设定每个维度(如行业)的限额,并利用压力测试判断是否有足够的资本弥补极端情况下的损失;如果商业银行资本不足,则应根据情况调整每个维度的限额,使经济资本能够弥补信用风险暴露可能引致的损失;最后将各维度的限额相加得出商业银行整体组合限额。具体来说,设定组合限额主要可分为以下五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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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风险缓释
定义: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风险。
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时,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如保证的替代效果)、违约损失率(如抵(质)押和保证的减轻效果)或违约风险暴露(如净额结算)的下降。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目的包括:
(1)鼓励银行通过风险缓释技术有效抵补信用风险,降低监管资本要求;
(2)鼓励银行通过开发更加高级的风险计量模型,精确计量银行经营面临的风险。
1.合格的抵(质)押品
合格抵(质)押品包括金融质押品、实物抵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合格抵(质)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体现为违约损失率的下降,同时也可能降低违约概率。
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下,当借款人利用多种形式的抵(质)押品共同担保时,需要将风险暴露拆分为由不同抵(质)押品覆盖的部分,分别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拆分按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的顺序进行。
采用内部评级法高级法的银行,可按要求自行认定抵(质)押品,但应有历史数据证明抵(质)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
2.合格净额结算
净额结算对于降低信用风险的作用在于,交易主体只需承担净额支付的风险。若没有净额结算条款,那么在交易双方间存在多个交易时,守约方可能被要求在交易终止时向违约方支付交易项下的全额款项,但守约方收取违约方欠款的希望却很小。
合格净额结算的认定要求:(1)可执行性;(2)法律确定性;(3)风险监控。
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下,合格净额结算包括:表内净额结算;回购交易净额结算;场外衍生工具及交易账户信用衍生工具净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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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内部评级法高级法的银行,应建立估计表外项目违约风险暴露的程序,规定每笔表外项目采用的违约风险暴露估计值。
3.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
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下,合格保证的范围包括:
(1)主权、公共企业、多边开发银行和其他银行;
(2)外部评级在A-级及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虽然没有相应的外部评级,但内部评级的违约概率相当于外部评级A-级及以上水平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同一风险暴露由两个以上保证人提供保证且不划分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不同时考虑多个保证人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银行可以选择信用等级最好、信用风险缓释效果最优的保证人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处理。
采用内部评级法高级法的银行,如果历史数据能够证明同一风险暴露由多个保证人同时保证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大于单个保证,银行可以考虑每个保证人对降低风险的贡献,并表现为违约损失率的下降。
信用衍生工具的范围包括信用违约互换、总收益互换等。当信用违约互换和总收益互换提供的信用保护与保证相同时,可以作为合格信用衍生工具。
4.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池
对单独一项风险暴露存在多个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时:
采用内部评级法初级法的银行,应将风险暴露细分为每一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的部分,每一部分分别计算加权风险资产。如信用保护由一个信用保护者提供,但有不同的期限,也应细分为几个独立的信用保护。
采用内部评级法高级法的银行,如果通过增加风险缓释技术可以提高对风险暴露的回收率,则鼓励对同一风险暴露增加风险缓释技术(即采用多个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来降低违约损失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