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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了信用证项下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财产。也包括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信用证交易的特殊支付方式,为犯罪分子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信用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提供了可能。信用证诈骗活动不仅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而且使信用证的安全信誉受到极大破坏。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所谓使用伪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利用伪造的信用证骗取财物的行为。所谓使用变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利用变造的信用证诈骗财物的行为。使用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使用信用证时,伪造、变造提单等必须附随信用证的单据,骗取信用证项下货款的行为。使用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可以是伪造、变造后自己使用,也可以是伪造、变造后提供给他人使用,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本条所定的使用。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这种情形主要是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使用无效的信用证、使用明知是经他人涂改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3)骗取信用证的。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并使用的行为。单纯骗取信用证尚未使用,应认为只是信用证诈骗罪的预备行为。
(4)其他方法。这种情形指的是行为人以前三种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尤其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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