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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操作风险计量及经济资本配置
巴塞尔委员会根据目前商业银行的实际做法,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为商业银行提供三种可供选择的操作风险经济资本计量方法,即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这三种计算方法在复杂性和风险敏感性上是逐渐增强的,那些操作风险管理仍处于较低水平的、尚未达到量化阶段的商业银行可以选择较为简单的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我国商业银行也可以由此开始。不过商业银行采取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计算操作风险资本金只是过渡阶段的选择,一方面,这两种方法是针对操作风险较低的商业银行设计的;另一方面,高级计量法的风险敏感度更高,采用这种方法更能反映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真实状况,因此包括中国银行业在内的所有商业银行均应努力向高级计量法靠近。
5.2.1 基本指标法
资本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KBIA表示基本指标法需要的资本;
GI表示前三年中各年为正的总收入;
n表示前三年中总收入为正数的年数;
这个固定比例由巴塞尔委员会设定,将行业范围的监管资本要求与行业范围的指标联系起来。
巴塞尔委员会会把总收入定义为: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不包括银行账户上出售证券实现的盈利,不包括保险收入。
由于基本指标法比较简单,《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未对采用该方法提出具体标准。但是,巴塞尔委员会鼓励采用此方法的商业银行遵循委员会于2003年2月发布的《操作风险管理和监管的稳健做法》。
5.2.2 标准法
标准法的原理是,将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划分为8类产品线,对每一类产品线规定不同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系数,并分别求出对应的资本,然后加总8类产品线的资本,即可得到商业银行总体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在标准法中,8类银行产品线分别为公司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业务、支付和结算、代理服务、资产管理和零售经济。
在标准法中,总资本要求是各产品线监管资本的简单加总,其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表示标准法计算的资本要求;
表示8类产品线中各产品线过去3年的年均总收入;
表示由巴塞尔委员会设定的固定百分数。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未具备使用标准法的资格,商业银行必须至少满足如下条件:
①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积极参与监督操作风险管理架构;
②银行应当拥有完整且确实可行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
③银行应当拥有充足的资源支持在主要产品线上和控制及审计领域采用该方法。
5.2.3 高级计量法
高级计量法是指商业银行在满足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资格要求以及定性和定量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内部操作风险计量系统计算监管资本要求。使用高级计量法需得到监管当局的批准,且一旦商业银行采用了高级计量法,未经监管当局批准不可退回使用相对简单的方法。
业界比较流行的高级计量法主要有内部横量法、损失分步法、以及记分卡等。
巴塞尔委员会对实施高级计量法提出了具体标准。
(1) 资格要求
(2) 定性标准。商业银行必须设置独立的操作风险管理岗位,负责设计和实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框架。
(3) 定量标准。商业银行在开发系统的过程中,必须有操作风险模型开发和模型独立验证的严格程序。
(4) 内部数据要求。无论用于损失计量还是用于验证,商业银行必须具备至少5年的内部损失数据。对初次使用高级计量法的商业银行,允许使用3年的历史数据。
(5) 外部数据要求。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计量系统必须利用相关的外部数据,尤其是预期将会发生非经常性、潜在的严重损失时,商业银行必须建立标准的程序,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必须使用外部数据以及使用外部数据的方法。
(6) 业务经营环境和内部控制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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