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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财》第十章职业道德和投资者教育讲习结合
考纲要求
10.1 个人理财业务从业资格简介
10.1.1 境外理财业务从业资格简介
10.1.2 境内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从业资格
10.1.3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基本条件
10.2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10.2.1 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
10.2.2 从业人员岗位职责要求
10.2.3 从业人员与客户关系协调处理原则
10.2.4 从业人员与同事关系协调处理原则
10.2.5 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关系协调处理原则
10.2.6 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关系协调处理原则
10.2.7 从业人员与监管机构关系协调处理原则
10.2.8 从业人员的限制性条款
10.2.9 从业人员的违法责任
10.3 个人理财投资者教育
10.3.1 投资者教育概述
10.3.2 投资者教育功能
10.3.3 投资者教育内容
一、个人理财业务从业资格简介
(一)境外理财业务从业资格简介
近年来,注册从业人员(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 CFP)逐渐成为国际上金融领域最权威、最流行的个人理财职业资格,被誉为专业、有操作经验的理财老师,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专业理财建议,保证财务独立和金融安全。
在美国,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理财队伍从事个人财务策划业,并且有专门的个人财务策划顾问公司。
(二)境内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从业资格
中国银行业协会于2006年6月6日成立了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并制定了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Certification of China Banking Professional,CCBP)制度。
CCBP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领导实施,下设认证老师委员会和认证办公室。老师委员会是实施认证制度的专业咨询机构;认证办公室是实施认证制度的日常工作机构。
(三)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基本条件
按照CCBP的要求,结合《办法》的规定,在充分借鉴国际市场各种认证标准并兼顾国内金融发展实际的基础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有以下几点:
1.对与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2.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行为守则。
3.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4.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5.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例如CCBP资格等。
6.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办法》还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估等管理制度。
二、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
在国外,银行业普遍重视员工职业操守规范。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了《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对银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进行了系统、完整的规范。
1.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
①诚实信用。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办法》明确规定,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循符合客户利益的原则。
②守法合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③专业胜任。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④勤勉尽职。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的商业信誉。《办法》明确规定,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审慎尽责的原则。
⑤保护商业秘密和隐私。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⑥公平竞争。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⑦职业形象。在金融从业人员职业形象塑造时不应过分强调性别魅力,而应注意塑造权威的保守职场人员的职业形象,恰如其分地衬托出自身的形象魅力,突出热情、从容干练、专业的行业特点。
(二)从业人员岗位职责要求
1.熟知业务。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
2.岗位职责。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
3.信息披露。从业人员应当明确区分其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和由其所在机构自担风险的产品,对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必须以明确的、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产品风险及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必要的信息。
4.信息保密。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5.内幕交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6.协助执行。执行依法协助的义务,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协助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执法活动,不泄露执法活动信息,不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
(三)从业人员与客户关系协调处理原则
1.了解客户。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以及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2.礼貌服务。
3.公平对待。
4.风险提示。风险揭示应当充分、清晰、准确,确保客户能够正确理解风险揭示的内容。
5.利益冲突。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6.礼物收送。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应当确保其价值不超过法规和所在机构规定允许的范围。
7.娱乐及便利。银行业从业人员邀请客户或应客户邀请进行娱乐活动或提供交通工具、旅行等其他方面的便利时,应当遵循合理适当、无损于所在机构声誉等原则。
8.客户投诉。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耐心、礼貌、认真并及时处理
(四)从业人员与同事关系协调处理原则
强调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
(五)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关系协调处理原则
1.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应当忠于职守。
2.商业银行应建立理财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完善理财业务人员的处罚和退出机制。
3.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4.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
(六)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关系协调处理原则
1.同业竞争。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
2.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七)从业人员与监管机构关系协调处理原则
1.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坦诚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2.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以诱导客户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更不得利用个人理财服务规避监管要求。
3.反洗钱。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八)从业人员的限制性条款
(九)从业人员的违法责任
三、个人理财投资者教育
(一)投资者教育概述
1.投资者教育概念
银行个人理财的投资者教育,主要是指针对银行个人理财客户开展的普及理财知识、宣传理财政策法规、揭示理财风险,并引导客户依法维权等各项活动。是由银行及相关主体实施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传播活动。
内容包括有关个人理财相关知识和经验。
目标是:协助客户提升理财技能,树立正确的理性观念,并提示相关的理财风险,告知客户所拥有的权利及权利的保护途径,以提高客户素质
银行个人理财投资者教育工作是一项普惠全社会的长期工作。
2.投资者教育对象:是广大理财服务对象,包括银行个人理财客户以及潜在银行个人理财客户。
相对于高端优质客户,商业银行中小客户往往因为理财经验少,投资者教育更显得重要。
3.投资者教育实施主体
投资者教育作为一项普惠全社会的活动,其实施主体不应仅是商业银行,还应包括监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组织,甚至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共同参与。
(二)投资者教育功能
1.投资者教育可以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理财观:提高对创新产品的认知能力;增强客户的信心;增强客户自我保护能力。
2.投资者教育可以有效减少银行的客户投诉和纠纷,降低银行声誉风险,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
3.投资者教育可以规范理财市场主体行为,提高金融市场有效性,维护金融稳定。
(三)投资者教育内容
银行个人理财投资者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普及理财基础知识
2.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
3.揭示理财相关风险
4.介绍理财业务
5.传递经营机构的基本信息
6.接受客户咨询、处理客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