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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共基础》第九章: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10.1宗旨
职业行为是指从业人员在具体工作岗位上履行特定岗位职责的行为。
职业操守是职业行为规范的总称。
10.2从业人员
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
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受有关机构派遣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也应属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范畴。此外,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一些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它们也会委派相关技术和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从广义上讲,这些被委派的人员也属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范畴。
10.3适用范围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本职业操守的监督者有: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督机构和社会公众。
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是指从业人员供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自律组织包括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和地方性银行业自律组织。
监管机构既包括银监会,也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