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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借款人
1.借款人应具备的资格和基本条件
(1)借款人应具备的资格
公司信贷的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2)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具有偿还贷款的经济能力;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挪用信贷资金;按贷款合同期限归还贷款本息、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
(3)借款人应符合的要求
为保障信贷业务的正常开展,借款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作出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②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只有经过工商部门的年检并办理年检手续,才能核实借款人近期的状况,才能保证法人资格的合法性。
③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④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⑤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银行的要求。
⑥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资本金制度不适用于公益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规中对出资比例的规定执行。
2.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的权利
《贷款通则》第18条规定借款人的权利如下:
①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获得贷款。
②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③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借款人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如在合同以外附加条件,借款人有权拒绝。
④有权向银行的上级监管部门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⑤在征得银行同意后,有权向第三方转让债务。
(2)借款人的义务
《贷款通则》第19条对借款人的义务规定如下:
①应当如实提供银行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银行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银行的调查、审查和检查。此项义务要求借款人如实提供银行要求的资料,不得误导银行;借款人必须如实向银行提供其多头开户、账户余额等情况,使银行可以真实掌握借款人资金运行情况。在此基础上对借款人的资信作出评价;银行的调查、审查、检查,贯穿于贷款审批、发放、执行的各环节中,银行可以借此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确保贷款的安全。对此,借款人应积极配合。
②应当接受银行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核定的监督。
③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企业借款用途与贷款能否按期归还有密切关系。许多情况下,贷款的用途会影响到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银行预期的贷款风险、收益就会变得不确定。因此,借款人有义务根据合同约定的要求使用贷款。
④应当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⑤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当取得银行的同意。银行提供贷款,是基于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如借款人将债务转移至第三方,必须事先获得银行的同意。银行只有全面了解新债务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还贷能力等信息之后,才能作出决定。
⑥有危及银行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银行,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节 贷款申请受理
3.面谈访问
(1)面谈准备
初次面谈前,调查人员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拟定详细的面谈工作提纲。提纲内容应包括:客户总体情况、客户信贷需求、拟向客户推介的信贷产品等。
(2)面谈内容
面谈中需了解的信息包括:①客户的公司状况;②客户的贷款需求状况;③客户的还贷能力;④抵押品的可接受性;⑤客户与银行关系。
面谈结束时的注意事项主要包括:
①如客户的贷款申请可以考虑(但还不确定是否受理),调查人员应当向客户获取进一步的信息资料,并准备后续调查工作,注意不得超越权限轻易作出有关承诺。
② 如客户的贷款申请不予考虑,调查人员应留有余地地表明银行立场,向客户耐心解释原因,并建议其他融资渠道,或寻找其他业务合作机会。
4.内部意见反馈
(1)面谈情况汇报
业务人员在面谈后,应向主管领导汇报了解到的客户信息。反映情况应做到及时、全面、准确,避免上级领导掌握信息出现偏差。必要时可通过其他渠道,如银行信贷咨询系统,对客户情况进行初步查询。
(2)撰写会谈纪要
面谈后,业务人员须及时撰写会谈纪要,为公司业务部门上级领导提供进行判断的基础性信息。撰写内容包括贷款面谈涉及的重要主体、获取的重要信息、存在的问题与障碍,以及是否需要做该笔贷款的倾向性意见或建议。会谈纪要的撰写应力求条理清晰、言简意赅、内容详尽、准确客观。
5.贷款意向阶段
出具贷款意向书时,要注意以下的问题:
(1)贷款意向书与贷款承诺的区别
①贷款意向书和贷款承诺都是贷款程序中不同阶段的成果,常见于中长期贷款。
②贷款意向书表明该文件为要约邀请,是为贷款进行下一步的准备和商谈而出具的一种意向性的书面声明,但该声明不具备法律效力,银行可以不受意向书任何内容的约束
(2)出具贷款意向书和贷款承诺的权限
①出具贷款意向书的权限。
②出具贷款承诺的权限。
③出具贷款意向书和贷款承诺的要求。
(3)注意事项
①银企合作协议涉及的贷款安排一般属于贷款意向书性质。
②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须按内部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对外出具。
6.贷款申请资料的准备
(1)对“借款申请书”的要求
客户需要向银行提供一份正式的“借款申请书”。业务人员应要求客户在拟定“借款申请书”时写明:借款人概况、申请借款金额、借款币别、借款期限、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保证、用款计划、还款计划及其他事项。此外,业务人员还应要求“借款申请书”上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借款人公章。
(2)对借款人提供其他资料的要求
为了获取客户进一步的信息,除“借款申请书”外,业务人员要求客户提供的必要材料至少还包括:
①无论借款人申请何种类型贷款,都应提供以下材料:
借款人已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初次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交公司章程;
借款人的贷款卡复印件;
借款人连续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近期的财务月报表;
如借款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应提交关于同意申请借款的董事会决议和借款授权书正本。
②根据贷款担保形式,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如为保证形式,则需提交:经银行认可,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担保人经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如担保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应提交关于同意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和授权书正本。
如为抵(质)押形式,则需提交: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报告;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文件;如抵(质)押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应出具同意提供抵(质)押的董事会决议和授权书;借款人同意将抵押物办理保险手续并以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
如为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还需提交:原、辅材料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或进出口商务合同;如为出口打包贷款,应出具进口方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如为票据贴现,应出具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如借款用途涉及国家实施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的进出口业务,应出具相应批件。
如为固定资产贷款,借款人还需提交:资金到位情况的证明文件(资本金、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融资方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对研究报告的批复;其他配套条件落实的证明文件;如为转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及境外借款担保项目,应提交国家计划部门关于筹资方式、外债指标的批文;政府贷款项目还需提交该项目列入双方政府商定的项目清单的证明文件。
③注意事项:
对企业提交的经审计和未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区别对待,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分析应以经权威部门审计的财务报表为主,其他财务资料为辅。
如为新建项目,对于提供财务报表可不作严格要求,但应及时获取借款人重要的财务数据。
应认真借阅借款人或担保人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以确信该笔贷款是否必须提交董事会决议。
借款人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业务人员应对借款人提供的复印件与相应的文件正本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业务人员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