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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考试个人经营类贷款重点:操作风险
二、操作风险
个人经营类贷款面临的操作风险主要是由于流程执行不严格等原因引起的,流程执行不严格主要表现在业务部门没有做好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等相关工作,审批部门没有把好贷中审批关,从而造成风险隐患。下面就商用房贷款和有担保流动资金贷款的操作风险做具体介绍。
(一)商用房贷款的操作风险
1.商用房贷款操作风险的主要内容
(1)贷款受理和调查中的风险。这一环节的风险点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借款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银行商用房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包括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贷款银行所在地区;是否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等。
②借款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包括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无涂改现象;借款人提供的直接划拨账户是否是借款人本人所有的活期储蓄账户等。
③借款申请人的担保措施是否足额、有效,包括担保物所有权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担保物共有人或所有人授权情况是否核实;担保物是否容易变现,同区域同类型担保物价值的市场走势如何;贷款额度是否控制在抵押物价值的规定比率内;抵押物是否由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第三方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等。
(2)贷款审查和审批中的风险。商用房贷款审查和审批环节的主要风险点包括:
①业务不合规,业务风险与效益不匹配;
②未按权限审批贷款,使得贷款超授权发放;
③审批人员对应审查的内容审查不严,导致向不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如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贷款容易发生风险或出现内外勾结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情况。
(3)贷款签约和发放中的风险。商用房贷款签约和发放的风险主要包括:
①合同凭证预签无效、合同制作不合格、合同填写不规范、未对合同签署人及签字(签章)进行核实。
②在发放条件不齐全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如贷款未经审批或是审批手续不全,各级签字(签章)不全;未按规定办妥相关评估、公证等事宜。
③未按规定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担保方式、结息方式、计息方式、还款方式、适用利率、利率调整方式和发放方式等发放贷款,导致错误发放贷款和贷款错误核算。
(4)贷后与档案管理中的风险。商用房贷款贷后与档案管理环节的主要风险点包括:
①未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房屋他项权证到位不及时,逾期贷款催收、处置不力,造成贷款损失;
②贷款管理与其规模不相匹配,贷款管理力度偏弱,贷前调查材料较为简单,贷后往往只关注借款人按月还款情况,在还款正常的情况下,未对其经营情况及抵押物的价值、用途等变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监测;
③商用房贷款一般金额较大,有的借款人购买多份产权单位,操作中存在向同一借款人审批发放多笔贷款,或向实际购房人与其家庭成员、近亲属、所控制公司员工等多人审批发放贷款的现象,从.而造成贷款损失;
④未按规定保管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重要贷款档案资料,造成合同损毁;
⑤他项权利证书未按规定进行保管,造成他项权证遗失,他项权利灭失。
2.商用房贷款操作风险的防控措施
(1)提高贷前调查深度。业务人员在贷前调查阶段,要全面了解掌握借款人所控制主要实体的经营情况、真实财务状况及抵押物情况,评估偿债能力,揭示存在风险。
(2)加强真实还款能力和贷款用途的审查。对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原则上不得受理;对以贷款所购房屋的租金收入作为还款主要来源,或借款人为外地人且在当地无经营实体的,要谨慎办理;严格审查贷款用途,防止以商用房贷款形式套取贷款,用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贷款银行信贷政策的项目。
(3)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能简单按照抵押物评估价值和贷款最高成数来确定,要对借款人所经营的实体进行风险限额测算,在风险限额内根据借款人可实际支配的还贷资金额确定贷款控制额度。
(4)加强抵押物管理。进一步完善抵押物审查、评估、抵押登记等环节的管理,客观、公正估值,合法、有效落实抵押登记手续。对商业前景不明的期房及单独处置困难的产权式商铺等房产,原则上不得接受抵押。
(5)强化贷后管理。加大贷后检查力度,将借款人经营状况及抵押房产的价值、用途变化情况作为监控重点;对已形成不良贷款的,根据成因及实际风险状况,尽快采取保全措施。
(6)完善授权管理。严格执行对单个借款人的授信总量审批权,控制个人授信总量风险。对以实际借款人及其关系人多人名义申请贷款。用于购买同一房产的,按单个借款人适用审批权限。
(二)有担保流动资金贷款的操作风险
对于有担保流动资金贷款的操作风险,除了商用房贷款操作风险的相关风险点外,还应特别关注借款人控制企业的经营情况变化和抵押物情况的变化。因此,对于有担保流动资金贷款的操作风险,银行还应采取如下防控措施:
1.在贷款发放后,银行应保持与借款人的联络,对借款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做出反应,比如建立与借款人的定期回访制度,在贷款期限内,银行工作人员每月至少拜访一次,与借款人保持经常联系,及时了解借款人收入和企业财务的变动情况,以便银行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在还款日前一定时间内,银行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借款人做好资金调度,安排好还款资金等。
2.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的财产进行抵押,抵押物须产权明晰、价值稳定、变现能力强、易于处置。银行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
(1)抵押文件资料的真实有效性、抵押物的合法性、抵押物权属的完整性、抵押物存续状况的完好性等。
(2)贷款抵押手续办理的相关程序应规范,原则上贷款银行经办人员应直接参与抵押手续的办理,不可完全交由外部中介机构办理。
(3)谨慎受理产权、使用权不明确或当前管理不够规范的不动产抵押,包括自建住房、集体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及地上定着物、工业土地及地上定着物、工业用房、仓库等,原则上不接受为有担保流动资金贷款的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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