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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考试个人汽车贷款重点: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0·2012-09-14 10:26:17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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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1.贷款的审查

  经办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请材料后,由贷款审查人负责对学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贷款审查人认为有差错或遗漏的,可要求学校进行更正或补充。贷款审查人审查完毕后,在“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等一并送交贷款审批人进行审批。

  2.贷款的审批

  贷款审批人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对贷款申请审批表和贫困证明等内容进行核对;

  (2)审查每个申请学生每学年贷款金额是否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3)学校当年贷款总金额和人数不超过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银行总行下达的该校贷款年度计划额度;

  (4)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贷款审批人应该根据审查情况在“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不同意贷款的,应写明拒批理由;对需补充材料后再审批的,应详细说明需要补充的材料名称与内容。

  (二)商业助学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1.贷款的审查

  贷款审查人负责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查,对贷前调查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面谈记录以及贷前调查的内容是否完整进行审查。贷款审查人认为需要补充材料和完善调查内容的,可要求贷前调查人进一步落实;审查人对贷前调查人提交的材料和调查内容的真实性有疑问的,需安排其他贷款调查人进行核实或重新调查。

  2.贷款的审批

  贷款审批人依据商业助学贷款办法及相关规定,从银行利益出发审查每笔商业助学贷款的合规性、可行性及经济性。贷款审批人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借款申请人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

  (2)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规;

  (3)借款人提供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合法性;

  (4)申请借款的额度、期限等是否符合有关贷款办法和规定;

  (5)贷前调查人的调查意见、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的评价分析以及提出的贷款建议是否准确、合理;

  (6)对报批贷款的主要风险点及其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合规有效;

  (7)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三、贷款的签约和发放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签约和发放

  1.贷款的签约

  对经审批同意的贷款,高校在收到经办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查合格名册”后,应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组织学生填写、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工作,并提交经办银行。经办人员填写“个人贷款开立账户通知书”“贷转存凭证”,协助借款人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将上述材料以及其他重要单据一起提交会计岗位进行账务处理。其他贷款资料直接移交档案管理岗整理、保管。

  贷款发放人根据贷款审批意见确定使用的合同文本并填写合同,在填写或打印有关合同文本过程中,应做到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还贷方式等有关条款要与贷款最终审批意见一致。

  2.贷款的发放

  业务部门在确定放贷前有关审核无误后,进行开户放款。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银行一次审核、单户核算、分次发放的方式。其中,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按学年(期)发放,直接划人借款人所在学校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上;生活费贷款(每年的2月和8月不发放生活费贷款),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划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账户。需要注意的是学费和生活费划到不同的账户上,借款人也就是学生本人直接能接触到的是其中的生活费贷款。

  贷款发放后,业务部门应依据借款人相关信息建立“贷款台账”,并随时更新台账数据。

  (二)商业助学贷款的签约和发放

  1.贷款的签约

  其流程如下:

  (1)填写合同。贷款发放人应根据审批意见确定应使用的合同文本并填写合同,在签订有关合同文本前,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在填写有关合同文本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①合同填写必须做到标准、规范、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禁止涂改;

  ②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有关条款要与最终审批意见一致。

  (2)审核合同。

  (3)签订合同。合同填写并复核无误后,贷款发放人应负责与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签订合同。

  在签订“商业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时,应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违约行为作出规定。借款人、担保人必须严格履行“商业助学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各项条款。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构成违约行为:

  ①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商业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②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有关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包括借款人未按“商业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③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银行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④借款人和担保人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与担保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⑤抵押物受毁损导致其价值明显减少或贬值,以致全部或部分失去了抵押价值,足以危害贷款银行利益,而借款人未按贷款银行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⑥抵押人、出质人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擅自变卖、赠与、出租、拆迁、转让、重复抵(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质)押物的;

  ⑦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的其他违约行为。

  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任何上述违约事件,贷款银行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①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②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担保人;

  ③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④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⑤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⑥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

  ⑦向保证人追偿;

  ⑧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质)押物;

  ⑨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借款人、担保人因发生下列特殊事件而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银行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①借款人、担保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或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

  ②借款人、担保人(自然人)破产、受刑事拘留、监禁,以致影响债务清偿的;

  ③担保人(非自然人)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或已经法律程序宣告破产,影响债务清偿或丧失了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④借款人、担保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的履行,影响贷款银行权利实现的。

  2.贷款的发放

  (1)落实贷款发放的条件。贷款发放前,应落实有关贷款发放条件,主要包括担保措施是否真实、有效等。

  (2)贷款发放。贷款发放条件落实后,贷款发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划付到约定账户,按照合同要求借款人需要到场的,应通知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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