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银行从业《个人贷款》辅导:个人教育贷款(4)
三、贷款的签约和发放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签约和发放
1.贷款的签约
对经审批同意的贷款,高校在收到经办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查合格名册”后,应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组织学生填写、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工作,并提交经办银行。经办人员填写“个人贷款开立账户通知书”“贷转存凭证”,协助借款人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将上述材料以及其他重要单据一起提交会计岗位进行账务处理。其他贷款资料直接移交档案管理岗整理、保管。
贷款发放人根据贷款审批意见确定使用的合同文本并填写合同,在填写或打印有关合同文本过程中,应做到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还贷方式等有关条款要与贷款最终审批意见一致。
2.贷款的发放
业务部门在确定放贷前有关审核无误后,进行开户放款。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银行一次审核、单户核算、分次发放的方式。其中,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按学年(期)发放,直接划人借款人所在学校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上;生活费贷款(每年的2月和8月不发放生活费贷款),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划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账户。需要注意的是学费和生活费划到不同的账户上,借款人也就是学生本人直接能接触到的是其中的生活费贷款。
贷款发放后,业务部门应依据借款人相关信息建立“贷款台账”,并随时更新台账数据。
(二)商业助学贷款的签约和发放
1.贷款的签约
其流程如下:
(1)填写合同。贷款发放人应根据审批意见确定应使用的合同文本并填写合同,在签订有关合同文本前,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在填写有关合同文本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①合同填写必须做到标准、规范、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禁止涂改;
②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有关条款要与最终审批意见一致。
(2)审核合同。
(3)签订合同。合同填写并复核无误后,贷款发放人应负责与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签订合同。
在签订“商业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时,应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违约行为作出规定。借款人、担保人必须严格履行“商业助学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各项条款。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构成违约行为:
①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商业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②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有关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包括借款人未按“商业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③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银行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④借款人和担保人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与担保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⑤抵押物受毁损导致其价值明显减少或贬值,以致全部或部分失去了抵押价值,足以危害贷款银行利益,而借款人未按贷款银行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⑥抵押人、出质人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擅自变卖、赠与、出租、拆迁、转让、重复抵(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质)押物的;
⑦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的其他违约行为。
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任何上述违约事件,贷款银行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①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②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担保人;
③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④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
⑤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⑥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
⑦向保证人追偿;
⑧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质)押物;
⑨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借款人、担保人因发生下列特殊事件而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银行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①借款人、担保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或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
②借款人、担保人(自然人)破产、受刑事拘留、监禁,以致影响债务清偿的;
③担保人(非自然人)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或已经法律程序宣告破产,影响债务清偿或丧失了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④借款人、担保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的履行,影响贷款银行权利实现的。
2.贷款的发放
(1)落实贷款发放的条件。贷款发放前,应落实有关贷款发放条件,主要包括担保措施是否真实、有效等。
(2)贷款发放。贷款发放条件落实后,贷款发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划付到约定账户,按照合同要求借款人需要到场的,应通知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场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四、贷后与档案管理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与档案管理
1.贷后贴息管理
(1)经办银行在发放贷款后,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汇总已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利率、利息,经合作高校确认后上报总行。
(2)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在收到各贷款银行总行提供的贴息申请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贴息统一划入总行国家助学贷款贴息专户,由总行直接划入各经办行贴息专户。
(3)各经办银行在收到贴息经费后即时入账。
2.风险补偿金管理
(1)经办银行于每年9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和违约率按照各高校进行统计汇总,并经合作高校确认后填制“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放汇总表”上报分行,分行按学校和经办银行汇总辖内上报信息后,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行,由总行提交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2)全国学生贷款中心在收到“经办行总行提交的风险补偿金申请书”“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放汇总表”“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确认书”后20个工作日内将对应的风险补偿金支付给贷款银行总行。
(3)总行将风险补偿金划拨至各分行,各分行在收到总行下拨的风险补偿金的当日将其划入对应账户。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贴息管理和风险补偿金管理都是一个在规定时间汇总,然后将汇总资料上报总行,由总行交由相关国家机构,最后银行获得相关资金的过程。
3.贷款的偿还
对于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偿还涉及有关高校的参与。
(1)每年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以毕业证书签发日期为准)起,下月1日(含1日)开始归还贷款利息,并可以选择在毕业后的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开始偿还贷款利息,但原则上不得延长贷款期限。
(2)如借款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终止学业的事件,学校应在为借款学生办理相关手续之前及时通知银行,并要求学生到银行办理归还贷款或还款确认手续。经办银行在得到学校通知后应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和签订还款协议等措施,主动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提前离校的借款学生办理离校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贷款利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当月恢复财政贴息。
(3)借款学生毕业后申请出国留学的,应主动通知经办银行并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经办银行应及时为其办理还款手续。
4.贷后档案管理
各经办银行在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需将相关信息补录入零售信贷系统。
5.贷款的催收
(二)商业助学贷款的贷后与档案管理
商业助学贷款的贷后与档案管理是指贷款发放后到合同终止前对有关事宜的管理,包括贷款的偿还、贷后检查、不良贷款管理及贷后档案管理四个部分。
1.贷款的偿还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及时、足额地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偿还的原则是先收息、后还本,全部到期、利随本清。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每笔贷款只可以展期一次,展期的原则按《贷款通则》规定执行。
2.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是以借款人、抵(质)押物、保证人等为对象,通过客户提供、访谈、实地检查和行内资源查询等途径获取信息,对影响商业助学贷款资产质量的因素进行持续跟踪调查、分析,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过程。其目的就是对可能影响贷款质量的有关因素进行监控,及早发出预警信号,从而采取相应的预防或补救措施。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情况检查和担保情况检查两个方面。
3.不良贷款管理
关于不良个人教育贷款的管理,银行首先要按照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对不良个人教育贷款进行认定。所谓贷款的五级分类法是指根据贷款的偿还情况和能力等将贷款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认定之后要适时对不良贷款进行分析,建立个人教育贷款的不良贷款台账,落实不良贷款清收责任人,实时监测不良贷款回收情况。对未按期还款的贷款人,应采用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律师函、司法催收等方式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以最大限度降低贷款损失,有担保人的要向担保人通知催收。在这里需要掌握各种可能使用的贷款催收方式。
4.贷后档案管理
贷款发放后,应根据贷款种类分别建立信贷台账。贷款台账可以采取电子台账或手工台账的形式。
更多信息请关注: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频道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