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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贷后与档案管理
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要求,承办银行定期(按日)将有关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户记账回单、公积金贷款回收、逾期及结清等资料移交和报送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与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账务,协助不良贷款的催收,及时结算住房委托贷款手续费。
1.贷款检查
按照委托协议,承办银行应定期对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业务操作的合规性、是否按委托协议要求的工作时限办理贷款业务、贷款账户的催收情况等。
2.协助不良贷款催收
如果借款人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而没有及时、足额地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一般采取的催收措施为:
(1)逾期90天以内的,选择短信、电话和信函等方式进行催收。
(2)如果借款人超过90天不履行还款义务,会给借款人发出“提前还款通知书”,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并支付逾期期间的罚息。
(3)如果在“提前还款通知书”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将就抵押物的处置与借款人达成协议。
(4)逾期l80天以上,将对拒不还款的借款人提起诉讼,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罚金及本金。
3.对账工作
(1)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账。承办银行应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对账,核对公积金管理中心划拨基金与银行收到的基金是否一致,核对银行住房回收贷款本息金额与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的回收贷款本息是否一致。
(2)与借款人对账。承办银行以定期(按月、按季、按年)寄发对账单或电子银行查询对账的形式与借款人进行账务核对。
4.基金清退和利息划回
承办银行应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要求和具体规定,按时将回收贷款本金与利息划入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结算账户和增值收益账户,及时进行资金清算。
5.贷款手续费的结算
按委托协议的约定,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定期(每月、每季、每年)按比例将委托贷款手续费划归给承办银行。
6.担保贷后管理
对已发放贷款,具备抵押登记(含预登记)办理条件后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及时修改维护抵押登记信息及完成抵押物账务的处理和他项权证的移交入库;结清贷款的,对注销的抵押登记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审查,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和处理相关账务。
7.贷款数据的报送
承办银行应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要求和具体规定,按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公积金贷款数据、报表及其他资料,并确保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8.委托协议终止
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承办银行的委托贷款协议终止时,承办银行应清算住房委托贷款手续费,办理公积金管理中心存款账户的销户交易,最后移交和报送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记账回单及相关业务资料。
9.档案管理
贷款档案是贷款在申请、审查、发放和回收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资料。贷款发放后,经办人员应在一定时间内,对贷款资料进行复查和清理,检查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合理编排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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