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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银行从业个人贷款辅导:公积金个人贷款(3)

|0·2012-06-01 09:02:10浏览0 收藏0

  2012年银行从业个人贷款辅导:公积金个人贷款(3)

  (二)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1.贷前审查

  审核的内容主要有:

  (1)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包括借款人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是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欠缴住房公积金等。

  (2)借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3)借款内容。对借款人提出的贷款额度、期限等申请进行审核,看其是否符合有关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

  (4)借款人资信审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及偿还能力进行审查,并核实贷款担保情况,包括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上述情况,对贷款进行审批。对借款人信用较差、无还款能力或贷款担保不落实等,贷款风险较大的,应不予批准发放贷款。对信用良好、贷款担保属实的借款人,批准发放贷款,并确定批准额度、期限和利率等内容。

  2.贷款审批

  (1)登记台账。承办银行将通过初步审核的公积金贷款登记台账,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要求和管理规定,将贷款初步审核意见连同借款申请材料、面谈记录等公积金管理中心所需要的资料全部送交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2)贷款审批。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风险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决策权属于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贷款审批环节的执行者,对贷款额度、成数、年限作出最终的决策。

  (3)核对或登记台账。承办银行取回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审批意见和“委托放款通知书”后,核对已登记台账。对于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贷款申请的,承办银行要跟踪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进程,及时取回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审批意见、“委托放款通知书”及贷款资料,并登记台账。

  (三)贷款的签约和发放

  1.贷款签约

  借款人的申请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向受委托主办银行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明确贷款的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同时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委托贷款基金划入银行的住房委托贷款基金账户。银行凭“委托放款通知书”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办理抵押手续。借款合同生效后填制各类会计凭证,办理贷款划付手续。交易完成后,向客户出具借款回单,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移交和报送公积金贷款发放明细资料。

  2.贷款的发放

  承办银行必须在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拨付的住房委托贷款基金,办妥所购房屋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审核放款资料齐全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后发放贷款。除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有特殊规定外,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必须以转账的方式划入售房人账户,不得由借款人提取现金。发放完贷款,承办银行向客户提供回单,并将有关放款资料报送公积金管理中心。

  相关信息:2012年银行从业公司信贷第十一章重点知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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